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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财产分配的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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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之婚姻,从缔结之日起即丧失法律效力,其中当事人并不享有配偶权与义务。
在同居时期所得财产,应由双方自行协商处置。
若无法达成共识,则司法机关依据保护无过失方原则进行裁决。
对于因重婚引发的无效婚姻财产处理,不得侵犯合法婚姻关系中另一方的财产权益。
至于当事人所生子女,适用父母子女相关法规。
婚姻被判定为无效后,无过失方可要求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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