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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不得担任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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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成为破产管理人的主要情况包括有故意犯罪刑罚记录、已被吊销相关职业证书、与案件存有利益冲突等。
依照法律,管理团队可由机关、组织的人员组成或依法成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偿事务所以及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人民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人民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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