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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权的行使权利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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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1、相邻用水、排水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2、相邻土地通行、使用关系。相邻土地通行关系,主要包括邻地通行和历史通道。相邻土地及建筑物利用关系包括临时占用和长期使用。3、相邻地界关系。涉及土地的分界墙、分界篱、分界沟、分界石;越界建筑物;越界竹木根枝;越界果实。4、建筑物通风、采光、通道。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5、相邻环保关系。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6、相邻防险关系。相邻一方当事人因使用、挖掘土地,或其所建建筑物有倾倒危险,给相邻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危险时,在该相邻双方当事人间产生的一方享有请求他方预防损害,他方负有预防邻地损害的权利义务关系。侵犯相邻权赔偿标准:1、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侵犯相邻权,给相邻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2、侵权赔偿数额主要根据以下因素加以确定: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八十四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八十五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八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八十七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3种观点: 土地或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相邻各方享有通行的权利,土地或建筑物的所有人、使用人不得阻止或堵塞;相邻一方因建筑施工、铺路架线必须临时占用他方土地的,他方应予以方便,但施工方应合理使用,完工后恢复原状,造成损失要给予补偿。对自然流水,相邻各方都有权使用,不得擅自堵塞或排放;相邻一方必须通过另一方土地排水的,另一方应当允许,但使用者应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并给予对方损失补偿。在建房挖沟时,应当与邻人房屋等不动产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邻人房基,不得将屋檐水或流水泻入邻人的土地或房屋,也不得影响他人通风、采光或生活;相邻一方所有的竹木根枝越界影响他人房屋的通风、采光、建筑物牢固及正常使用的,他方有权责令其截除根枝或伐去竹木,已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一、相邻关系是什么意思相邻关系是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便利或者接受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在实际生活中是大量、经常发生的,种类繁多,如相邻土地使用、通行关系,相邻用水、排水关系,相邻防危关系,相邻通风、采光关系等等。我国民法典规定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是: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是减少纠纷的重要方面。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也就是,在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矛盾的,应当运用法律调节彼此间的矛盾,使他们有权从邻方得到必要的便益,并防止来自邻方的危险和危害。同时,对各自所有权的行使也应有所节制,不能损害邻方的合法权益。因此,相邻关系实际上是在斟酌相邻各方的利益和公共秩序后,对行使所有权的一种或节制。享有地上权(见用益物权)的人,也应适用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二、相邻土地的通行关系是什么相邻土地的通行关系形成相邻通行权。一般来说,相邻一方的土地,处于邻人的土地包围之中,非经过邻人的土地不能达到公用通道或虽有其他通道但需要较高的费用或十分不便,可以通过邻人的土地以达公用通道。相邻通行权是相邻土地使用关系的一个重要内容,是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延伸,相邻土地权利人必须为通行权人提供必要的通行便利,民事立法对此无不加以明确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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