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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犯罪构成 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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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犯罪构成界定:1、主观要件:主观方面只能出于直接故意;2、主体要件:主体是一般主体;3、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4、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证件,且仅限于国家机关的证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盗窃、抢夺或者毁灭公文、证件、印章数量较多的;多次盗窃、抢夺或者毁灭的;盗窃、抢夺或者毁灭后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严重影响国家机关声誉的;等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3种观点: 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需要的犯罪构成有: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买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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