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城市轨道交通事故灾害大致可分为安全事故、自然灾害、人为突发事件等三类。法律依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管理办法》 第七条 运营单位专项应急预案应针对重大风险、关键设施设备故障等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的运营突发事件,明确风险分析、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等内容。专项应急预案应至少涵盖以下重点内容,并开展演练:(一)列车脱轨、撞击、冲突、挤岔。(二)土建结构病害、轨道线路故障。(三)异物侵限、车站及线路淹水倒灌。(四)车辆故障、供电中断、通信中断、信号系统故障。(五)突发大客流、客伤。(六)列车、车站公共区、区间及主要设备房等区域火灾。(七)网络安全事件。
第3种观点: 突发事件发生后,运营单位必须立即实施先期处置, 全力控制事件发展态势。各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1.人员搜救调派专业力量和装备,在运营突发事件现场开展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现场救援队伍之间要加强衔接和配合,做好自身安全防护。2.现场疏散按照预先制订的紧急疏导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迅 速引导现场人员撤离事发地点,疏散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站点乘客至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出口;对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实施 分区封控、警戒,阻止乘客及无关人员进入。法律依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运营单位应当充分发挥志愿者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的作用,提高乘客自救互救能力。现场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各自岗位职责要求开展现场处置,通过广播系统、乘客信息系统和人工指引等方式,引导乘客快速疏散。第四十五条 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客流监测。可能发生大客流时,应当按照预案要求及时增加运力进行疏导;大客流可能影响运营安全时,运营单位可以采取限流、封站、甩站等措施。因运营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社会安全事件以及其他原因危及运营安全时,运营单位可以暂停部分区段或者全线网的运营,根据需要及时启动相应应急保障预案,做好客流疏导和现场秩序维护,并报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运营单位采取限流、甩站、封站、暂停运营措施应当及时告知公众,其中封站、暂停运营措施还应当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报告。第四十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重大故障和事故报送制度。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对重大故障和事故原因进行分析,不断完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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