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没有不要求视力的兵种:一、特勤人员每眼裸不低于5.0。二、陆勤人员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9,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8。三、普通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青年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8,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6。矫正视力不低于5.0。四、对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在校大学生右眼裸眼视力放宽至4.6,左眼裸眼视力放宽至4.5。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第3种观点: 视力标准: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6,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经激光近视手术后半年以上,双眼视力均达到4.8以上,无并发症,眼底检查正常,合格。坦克乘员、潜艇及水面舰艇人员:每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8;潜水员、空降兵、专机服务队女服务员、警卫团条件兵、警卫条件兵、特种条件兵(含海军陆战队队员)、北京卫戍区仪仗队队员:每眼裸眼视力不低于5.0。潜水员、潜艇人员、空降兵、特种条件兵(含海军陆战队队员)准分子激光手术或其他手术治疗,不合格。参军体检中,视力检查统一采用标准对数视力表,用5分记录法记录检查结果,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低于4.8者,需用矫正镜片测视力,矫正不到4.8者应查眼底。眼底仅见近视特征无其他异常者,增加镜片度数远视力即有所提高。可将实际检查矫正视力及矫正度数,记入体检表。身高、体重标准:(一)身高:男性160cm以上,女性158cm以上。特勤人员:坦克乘员162―178cm,潜水员168―185cm,潜艇及水面舰艇人员162―182cm,空降兵168cm以上,空军航空兵第34师专机服务队女服务员165―172cm,特种条件兵(含海军陆战队队员)、驻澳门条件兵170cm以上,北京卫戍区仪仗队队员180cm以上。警卫团、警卫条件兵170cm以上,个别体格条件优秀的应征青年,身高可放宽到165cm。(二)体重: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标准体重=(身高-110)kg。法律依据:《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第三十五条: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低于4.5,不合格。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低于4.8,需进行矫正视力检查,任何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8或矫正度数超过600度,不合格。屈光不正经准分子激光手术(不含有晶体眼人工晶体植入术等其他术式)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任何一眼裸眼视力达到4.8,眼底检查正常,除条件兵外合格。条件兵视力合格条件按有关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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