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1、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实行回避制度。参与案件办理的有关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责人的回避,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决定,其他有关人员的回避,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对收集证据的处理:1、根据情况及时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2、需要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的,送交检测、检验、检疫、鉴定;3、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4、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物品;5、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当予以查封、扣押或者没收的,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综上所述,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法律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实行回避制度。参与案件办理的有关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责人的回避,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决定;其他有关人员的回避,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3种观点: 根据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自然人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个体工商户未经登记擅自开业的,属无照经营行为。依据颁发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1.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2.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4.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5.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6.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7.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8.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由查处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9.妨害查处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报告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1种观点: 市场监管局一般罚款的标准根据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自然人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的标准需要根据具体问题对照直接相关法条。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确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会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主要就是要依法作出处罚,例如食品问题,就会根据食品安全法的具体规定进行罚款。处罚程序规定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制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要求1、确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5、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裁量原则。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第七条实施行政处罚,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和行政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2种观点: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1、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实行回避制度。参与案件办理的有关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责人的回避,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决定,其他有关人员的回避,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对收集证据的处理:1、根据情况及时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2、需要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的,送交检测、检验、检疫、鉴定;3、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4、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物品;5、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当予以查封、扣押或者没收的,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综上所述,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法律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实行回避制度。参与案件办理的有关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责人的回避,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决定;其他有关人员的回避,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3种观点: 根据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自然人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个体工商户未经登记擅自开业的,属无照经营行为。依据颁发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1.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2.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4.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5.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6.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7.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8.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由查处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9.妨害查处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报告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1种观点: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1、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实行回避制度。参与案件办理的有关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责人的回避,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决定,其他有关人员的回避,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对收集证据的处理:1、根据情况及时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2、需要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的,送交检测、检验、检疫、鉴定;3、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4、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物品;5、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当予以查封、扣押或者没收的,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综上所述,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法律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实行回避制度。参与案件办理的有关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责人的回避,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决定;其他有关人员的回避,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是:首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立案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然后办案人员进行案件调查。案件调查终结,办案机构应当撰写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交由审核机构审核。审核机构完成审核并退回案件材料后,对于行政处罚建议被批准后,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法律客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第3种观点: 市场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主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明确。市场监督行政处罚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流程:1、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制作《案件来源登记表》,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依法查处;2、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收到的相对人材料的请求确定投诉或者(和)举报。收到的相对人材料中仅包含经营者涉嫌违法行为等表述,未请求查处的,不应确定为举报。收到的相对人材料中除请求解决民事争议外,还请求查处的,应确定为投诉,也应确定为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对投诉和举报分别予以处理;确定是举报的,还应当依据《规定》规定的相应程序处理。市场监管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属于《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监督检查职权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不是通过举报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并应当依据《规定》规定的相应程序处理。3、市场监管部门经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立案;对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不予立案;4、市场监管部门对违法行为显著轻微并及时纠正、并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包括但不限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显著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和实施轻微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告知承诺制的,可以不予立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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