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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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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旅游合同违约的赔偿具体要视情况而定:一、导游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减少或变更参观项目,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二、导游违反约定,擅自增加用餐、娱乐、医疗保健等项目,旅行社承担旅游者的全部费用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七十条 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包价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第2种观点: 旅游纠纷赔偿的标准如下:1、有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此时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以及质量保证金的等额赔偿;2、没有质量保证金的,此时应当退还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一般按照旅行合同确定。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怎么解决:解决方法如下:1、双方协商;2、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3、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4、向人民提起诉讼。法律依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第导游违反旅游社与旅游者的合同约定,损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旅行社应对旅游者进行赔偿。(一)导游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减少或变更参观项目,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二)导游违反约定,擅自增加用餐、娱乐、医疗保健等项目,旅行社承担旅游者的全部费用。(三)导游违反合同或旅程计划,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每次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的20%。(四)导游擅自安排旅游者到非旅游部门指定商店购物,所购商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的全部损失。(五)导游私自兜售商品,旅行社应全额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六)导游索要小费,旅行社应赔偿被索要小费的2倍。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旅游合同的违约赔偿有两种,一是旅游者的违约,二是旅行社的违约。如果不履行相关的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要根据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七十条 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包价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第1种观点: 旅游合同违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之合理性探讨 根据上述旅游合同的本质内容及民法相关原理,笔者主张在旅游合同中确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理由如下:从民法基本原理上讲,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间并非泾渭分明,两者没有机械的严格的划分,而是呈现出一种相互渗透、相互交织、相互补充的状态。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时所应承担的责任;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两种民事法律责任的区别主要是来自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的区别:违约行为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债务的行为,侵犯的是合同债权这一相对权;侵权行为是行为人违反法定对任何第三人的不作为义务的行为,侵犯的是人格权、所有权等绝对权。但是,上述区别并不是绝对的,由于民事生活的复杂性,有些行为既构成违约,又构成侵权,从而形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在实践中,原本各自的各种民事责任制度的联系日益密切,彼此渗透交叉,促进了统一民事责任制度的形成,呆板地坚持传统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严格区分的理论框架已经不能适应新的情况。违约责任已不再是损害相对人利益的唯一方式,加害型违约使得违约责任扩展到侵权责任领域;侵权责任同样不是侵害绝对权的唯一责任方式,某些侵害债权的行为已经被作为侵权行为对待[2]。我国《民法通则》在法系民事立法中首创统一的民事责任制度正是基于不同民事责任在现代的相互渗透和交融,而且德国等法系国家也已经明文规定了违约中非财产损害赔偿。在这样的大背景下,顽固地坚持侵权行为法与合同法各有其互不相关的调整领域,坚持合同法只调整合同当事人的财产关系而不涉及其非财产利益,这就人为地把民事法律制度割裂开了。 【注意】《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首先,合同损害纠纷赔偿不包含精神损害赔偿,旅游者的诉讼请求得不到的支持。这就意味着,尽管旅行社提供的服务不符合约定,也的确给旅游者带来精神上的不愉快,但法律并不认可该精神不愉快能够达到精神损害的层面。其次,侵权责任赔偿包含精神损害。在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侵权责任都不涉及精神损害赔偿,因为按照法律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方式,既可单用,也可以并用。比如不小心把他人车辆损坏,侵权人只要把车辆修好就可以了,不涉及精神损害赔偿。同时,并非所有精神损害都有经济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直接和旅游者人身伤害有关,对于在侵权责任中受伤的旅游者,如果其损害是轻微的,只要旅行社给予旅游者及时救治,赔偿与医疗有关的费用,并承担误工费等费用外,旅行社不需要赔偿精神损害。因为从法律角度看,人生活在群体社会中,在一定限度范围内,都必须有所承受和仍耐,只要损害不严重,旅行社能够帮助旅游者治疗身体,就足以弥补旅游者所遭受的损害。再次,严重人身伤害有精神损害赔偿。按照司法实践,如果旅行社对于旅游者人身造成较为严重的损伤,且住院较长时间,或者造成死亡,旅行社的行为不仅造成了旅游者的人身伤害,还给旅游者及其家属的精神造成了严重的损害,旅游者或者家属要求获得精神损害赔偿,一般都会得到的支持。当然,具体到个案,旅游者是否能够得到及得到多少精神损害赔偿,主要取决于主审法官的自由心证。因此,在旅游纠纷中,旅游者希望得到精神损害赔偿,首先要分清该纠纷属于违约纠纷还是侵权纠纷,如果是违约纠纷,就不要提精神损害赔偿,因为即使提出也不能得到满足。如果是侵权纠纷,主要看是行李物品损害还是人身损害。如果仅仅是一般物品的损害,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也没有任何意义;如果是人身伤害,且较为严重,就可以考虑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第三条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受到侵害,其近亲属向人民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应当依法予以支持。第五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理诉讼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旅游合同是一种以精神享受利益为主要给付义务的合同,旅游合同违约行为通常会导致旅游者的精神损害,基于法律的利益平衡机能研究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合理性、必要性、可行性,将突破现有的民事责任理论中违约不可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锢囿,为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提供法理依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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