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1、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实行回避制度。参与案件办理的有关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责人的回避,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决定,其他有关人员的回避,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对收集证据的处理:1、根据情况及时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2、需要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的,送交检测、检验、检疫、鉴定;3、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4、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物品;5、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当予以查封、扣押或者没收的,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综上所述,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法律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实行回避制度。参与案件办理的有关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责人的回避,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决定;其他有关人员的回避,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3种观点: 根据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自然人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个体工商户未经登记擅自开业的,属无照经营行为。依据颁发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1.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2.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4.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5.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6.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7.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8.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由查处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9.妨害查处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报告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1种观点: 市场监管局一般罚款的标准根据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自然人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的标准需要根据具体问题对照直接相关法条。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确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会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主要就是要依法作出处罚,例如食品问题,就会根据食品安全法的具体规定进行罚款。处罚程序规定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制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要求1、确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5、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裁量原则。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第七条实施行政处罚,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和行政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2种观点: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1、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实行回避制度。参与案件办理的有关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责人的回避,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决定,其他有关人员的回避,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对收集证据的处理:1、根据情况及时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2、需要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的,送交检测、检验、检疫、鉴定;3、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4、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物品;5、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当予以查封、扣押或者没收的,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综上所述,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法律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实行回避制度。参与案件办理的有关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责人的回避,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决定;其他有关人员的回避,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3种观点: 根据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自然人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个体工商户未经登记擅自开业的,属无照经营行为。依据颁发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1.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2.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4.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5.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6.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7.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8.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由查处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9.妨害查处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报告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Copyright © 2019- baomayou.com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4号-6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