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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遗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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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职工或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生前直系亲属无生活来源,系依靠死者供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1)祖父、父、夫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祖母、母、妻年满55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父、祖母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无子女或子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入来源者。(3)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孙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16岁或虽满16岁仍在上中学或职业中学的子女、弟妹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无父母或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人来源者。2、职工及离退休人员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现抚养人符合第一条(1)、(2)款条件的,可视为供养直系亲属。3、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当时符合供养条件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凡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当时不符合供养条件,以后才符合供养条件的,不再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遗腹子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不受本条。法律依据:《关于转发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修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第二条 第一款 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遗属,系非农业人口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户籍所在地公布的城镇居民最底生活保障线标准执行农业人口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户籍所在地公布的农村村民最底生活保障线标准的150%执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随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调整相应进行调整。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属,适当提高补助标准:死者系因公牺牲并被授予烈士称号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在(一)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50%国前参加工作死者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一)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30%公死亡人员的遗属以及孤独单身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在(一)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20%有以上三项情况的,只能按其中一项提高补助标准,不能累加。遗属按规定享受的补助费总额,不受死者生前原工资总额或离退休费总额的。死者生前父母分别由死者及其兄、弟、姐、妹共同供养者,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死者原所在单位按规定补助标准的50%发给,不足部分由死者兄、弟、姐、妹共同分摊负担。本通知下发前已核定供养关系的,不再改变。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申请标准:无经济来源,且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按低限金额发给;已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遗属,其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补齐发给;死者生前工作年限不满5年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按低限金额发给;无依无靠,孤身一人生活的遗属,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可在高限金额的基础上加发20元;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总额不能超出死者生前基本工资额。由职工遗属本人如实填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申请审批表》,经单位签署意见后,附职工死亡证明、户口本原件、居(村)委会开具的生活来源情况证明,以及享受补助对象的户口本、身份证原件(补助对象已满十八周岁仍在中学学习的),由学校出具在校证明;补助对象有特殊情况者,如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等,需带残疾证等证明材料,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各单位上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申请审批表》和审批资料,进行审查。;对审查符合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提交局务会议研究,后印发文件通知,各单位落实;机关事业单位有工作人员死亡的,必须在两个月内申报办理,遗属死亡、就业、超龄等情况发生变更的,必须在一个月内申报办理。【法律依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一般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区的标准)。对于在保护抢救国家资财或在对敌斗争中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一些。遗属补助费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三、补助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十六岁,或者满十六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十六岁,或者满十六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四、上述补助对象参加劳动或农业生产所得的报酬,应作为本人的生活费用,在计算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时,要把这部分收入考虑在内。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遗属补助最新标准是这样的:首先是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230元,是非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280元。根据相关的和法律规定,对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最先的补助是这样的: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后来根据社会情况的发展,遗属补助进行了调整,调整为: 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3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80元。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死亡时,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企业从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依法破产企业已移交社会保险机构管理的离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法律依据:《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从2008年10月1日起,提高优抚对象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后烈士遗属抚恤补助金标准是城镇680元/月,农村430元/月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补助金标准是城镇625元/月,农村420元/月故军人遗属抚恤补助金标准是城镇595元/月,农村405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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