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保险公司不能以既往疾病为理由拒赔所有疾病。保险合同应当明确约定除外责任和免责条款。若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应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诚信原则履行合同义务。”2.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保险公司不得以未告知或者虚假告知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3.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保险合同应当明确约定除外责任和免责条款。未明确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不排除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可能。”综上所述,保险公司不能以既往疾病为理由拒赔所有疾病。若保险合同中未约定除外责任和免责条款,则保险人应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诚信原则履行合同义务,并不得以未告知或虚假告知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法》及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在合同中规定免除或承保责任的情形。但是,如果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已经如实告知了既往疾病史,且保险公司在投保时未提出异议,则保险公司不得以被保险人既往疾病史为由拒绝或赔偿。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第四十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和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不得以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为由免除承保责任。2.《人身保险合同条款格式文本》第四条 保险人未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实告知的风险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该风险。第九条 保险人不得在合同中规定免除承保责任的情形,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结论:如果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已如实告知既往疾病史,且保险公司在投保时未提出异议,则保险公司不得以被保险人既往疾病史为由拒绝或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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