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未经批准的探矿权转让合同,于生效的合同。合同未生效,不影响合同中报批义务条款及与报批义务相关的条款的效力,组,当事人可以主张合同中约定的未报批的违约责任。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探矿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探矿权转让合同无效。根据法律规定,转让探矿权必须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批准转让的,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所以探矿权转让合同属于经批准方可生效的合同,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该合同无法生效。出租房屋未经合法批准建造合同是否有效未经合法批准建造的房屋,因其标的物具有违法性,该房屋租赁合同应为无效。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第(一)属于违法建筑的;第(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第(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第(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转让合同是否有效的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转让合同是有效的。但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但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转让合同是否有效的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并不影响转让合同的效力,抵押物是不动产的,在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前,根据《土地登记办法》、《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没有抵押权人同意抵押财产转让的书面证明,买受人实际无法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合同构成履行不能,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抵押物是动产的,对于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受让人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抵押权人有权行使抵押权的追及力;对于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受让人可以善意取得,抵押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向抵押人主张赔偿责任。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债务转让合同是否有效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债务转让合同无效。第三人须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就债务的转移达成合意,未经债权人同意,转让债务的行为无效。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可以让他人代为履行。
第3种观点: 1、探矿权和采矿权转让要符合法定条件,经过法定程序转让才有效。《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三条除按照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二)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第四条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第五条转让探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二)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三)探矿权属无争议;(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五)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二)采矿权属无争议;(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四)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2、擅自转让采矿权会受到处罚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由县级以上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3、王学胜、王建军、王建疆与佘飞舟签订的《股东合作及股权协议书》有效,但如果作为民丰县叶亦克乡八一八砂金矿的股东,拥有采矿权,需要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4、王学胜、王建军、王建疆与妥进明协商以承包方式转让采矿权,不符合采矿权转让条件,国土资源部门有权处罚。5、建议你到国土资源部门了解查封原因、事由,如是上述理由,要多加沟通,争取从轻处罚,如是其他理由进行处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进行行政诉讼。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未经批准的探矿权转让合同,属于未生效的合同。合同未生效,不影响合同中报批义务条款及与报批义务相关的条款的效力,并且,当事人可以主张合同中约定的未报批的违约责任。法律依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条 申请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转让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转让或者不准转让的决定,并通知转让人和受让人。准予转让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收到批准转让通知之日起6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受让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领取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批准转让的,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不准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说明理由。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只有两种情况下是可以转让的,其他情况下是不得转让探矿、采矿权的:(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二)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法律依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第三条 除按照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二)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第3种观点: 未经批准的探矿权转让合同,于生效的合同。合同未生效,不影响合同中报批义务条款及与报批义务相关的条款的效力,组,当事人可以主张合同中约定的未报批的违约责任。【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条,申请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转让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转让或者不准转让的决定,并通知转让人和受让人。准予转让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收到批准转让通知之日起6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受让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领取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批准转让的,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不准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说明理由。
第1种观点: 矿业权转让合同成立后,经审查签约主体适格,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内容不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未损害社会共利益,亦不存在其他法定无效情形,合同即可认定为合法有效成立。法律依据:《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六条矿业权转让的当事人须依法签订矿业权转让合同。依转让方式的不同,转让合同可以是出售转让合同、合资转让合同或合作转让合同。转让申请被批准之日起,转让合同生效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未经批准的探矿权转让合同,属于未生效的合同。合同未生效,不影响合同中报批义务条款及与报批义务相关的条款的效力,并且,当事人可以主张合同中约定的未报批的违约责任。法律依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条 申请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转让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转让或者不准转让的决定,并通知转让人和受让人。准予转让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收到批准转让通知之日起6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受让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领取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批准转让的,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不准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说明理由。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关于采矿权转让需满足已经缴纳资源价款、投入采矿生产满一年等转让条件的规定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反此规定不会导致合同无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1种观点: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一、转让合同的基本内容有哪些?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二、合同生效的条件有哪些?(1)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以及缔约能力,才能成为合格的合同主体。若主体不合格,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应当真实反映其内心的意思。合同成立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往往难以从其外部判断,法律对此一般不主动干预。缺乏意思表示真实这一要件即意思表示不真实,并不绝对导致合同一律无效。(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合同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主要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合同的内容合法,即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及其指向的对象即标的等,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二是合同的目的合法,即当事人缔约的原因合法,并且是直接的内心原因合法,不存在以合法的方式达到非法目的等规避法律的事实。(4)具备法律、行规规定的合同生效必须具备的形式要件。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未经批准的探矿权转让合同,属于未生效的合同。合同未生效,不影响合同中报批义务条款及与报批义务相关的条款的效力,并且,当事人可以主张合同中约定的未报批的违约责任。法律依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条 申请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转让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转让或者不准转让的决定,并通知转让人和受让人。准予转让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收到批准转让通知之日起6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受让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领取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批准转让的,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不准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说明理由。
第3种观点: 1、采矿权转让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是因转让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在财产不能返还的情况下要折价补偿。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一、采矿许可证的办理流程是什么1、矿区范围的申请与审批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国土资源厅或国土资源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2、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出具该区域的勘查许可证影印件;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还应出具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3、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申请人报送的申请资料后,应组织对申请的矿区范围内是否存在矿业权交叉重复情况以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等进行审查。下一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对上述情况进行调查,并出具书面调查意见。4、矿区范围划定后,申请人应在矿区范围预留期内办理矿山建设项目的立项和企业设立手续;并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5、采矿权申请人应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发证权限将采矿登记申请资料报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国土资源部)进行审查。6、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应自收到登记资料4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办理采矿登记的决定。二、合同生效的基本条件是什么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转让采矿权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所以合同肯定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转让方因为转让采矿权所取得的财产是必须要予以退回的。如果想要采矿,必须亲自去办理采矿许可证才行。
第1种观点: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一、转让合同的基本内容有哪些?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二、合同生效的条件有哪些?(1)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以及缔约能力,才能成为合格的合同主体。若主体不合格,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应当真实反映其内心的意思。合同成立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往往难以从其外部判断,法律对此一般不主动干预。缺乏意思表示真实这一要件即意思表示不真实,并不绝对导致合同一律无效。(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合同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主要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合同的内容合法,即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及其指向的对象即标的等,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二是合同的目的合法,即当事人缔约的原因合法,并且是直接的内心原因合法,不存在以合法的方式达到非法目的等规避法律的事实。(4)具备法律、行规规定的合同生效必须具备的形式要件。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采矿权只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三项权能,没有处分权。采矿权人不得出卖、出租其占有的矿产资源,也不得出卖、出租、抵押其采矿权。采矿权的转让是在条件下的转让。采矿权的受让人,应当符合《矿产资源勘查区域登记管理办法》或《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采矿权申请人的条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六条 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 (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二)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前款规定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规定。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第3种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一、劳务派遣合同无效后果合同无效造成的法律后果如下:1、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2、不影响合同的部分解决争议的条款。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3、赔偿损失。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依据】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二、民法典规定租赁合同无效押金退吗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后,收受押金的一方要返还押金,如果一方过错造成租赁合同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由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关于采矿权转让需满足已经缴纳资源价款、投入采矿生产满一年等转让条件的规定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反此规定不会导致合同无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采矿权只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三项权能,没有处分权。采矿权人不得出卖、出租其占有的矿产资源,也不得出卖、出租、抵押其采矿权。采矿权的转让是在条件下的转让。采矿权的受让人,应当符合《矿产资源勘查区域登记管理办法》或《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采矿权申请人的条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六条 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 (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二)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前款规定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规定。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第3种观点: 矿业权转让合同成立后,经审查签约主体适格,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内容不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未损害社会共利益,亦不存在其他法定无效情形,合同即可认定为合法有效成立。法律依据:《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六条矿业权转让的当事人须依法签订矿业权转让合同。依转让方式的不同,转让合同可以是出售转让合同、合资转让合同或合作转让合同。转让申请被批准之日起,转让合同生效
第1种观点: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一、转让合同的基本内容有哪些?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二、合同生效的条件有哪些?(1)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以及缔约能力,才能成为合格的合同主体。若主体不合格,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应当真实反映其内心的意思。合同成立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往往难以从其外部判断,法律对此一般不主动干预。缺乏意思表示真实这一要件即意思表示不真实,并不绝对导致合同一律无效。(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合同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主要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合同的内容合法,即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及其指向的对象即标的等,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二是合同的目的合法,即当事人缔约的原因合法,并且是直接的内心原因合法,不存在以合法的方式达到非法目的等规避法律的事实。(4)具备法律、行规规定的合同生效必须具备的形式要件。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采矿权只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三项权能,没有处分权。采矿权人不得出卖、出租其占有的矿产资源,也不得出卖、出租、抵押其采矿权。采矿权的转让是在条件下的转让。采矿权的受让人,应当符合《矿产资源勘查区域登记管理办法》或《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采矿权申请人的条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六条 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 (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二)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前款规定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规定。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第3种观点: 1、采矿权转让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是因转让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在财产不能返还的情况下要折价补偿。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一、采矿许可证的办理流程是什么1、矿区范围的申请与审批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国土资源厅或国土资源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2、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出具该区域的勘查许可证影印件;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还应出具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3、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申请人报送的申请资料后,应组织对申请的矿区范围内是否存在矿业权交叉重复情况以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等进行审查。下一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对上述情况进行调查,并出具书面调查意见。4、矿区范围划定后,申请人应在矿区范围预留期内办理矿山建设项目的立项和企业设立手续;并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5、采矿权申请人应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发证权限将采矿登记申请资料报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国土资源部)进行审查。6、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应自收到登记资料4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办理采矿登记的决定。二、合同生效的基本条件是什么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转让采矿权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所以合同肯定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转让方因为转让采矿权所取得的财产是必须要予以退回的。如果想要采矿,必须亲自去办理采矿许可证才行。
第1种观点: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一、转让合同的基本内容有哪些?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二、合同生效的条件有哪些?(1)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以及缔约能力,才能成为合格的合同主体。若主体不合格,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应当真实反映其内心的意思。合同成立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往往难以从其外部判断,法律对此一般不主动干预。缺乏意思表示真实这一要件即意思表示不真实,并不绝对导致合同一律无效。(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合同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主要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合同的内容合法,即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及其指向的对象即标的等,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二是合同的目的合法,即当事人缔约的原因合法,并且是直接的内心原因合法,不存在以合法的方式达到非法目的等规避法律的事实。(4)具备法律、行规规定的合同生效必须具备的形式要件。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未经批准的探矿权转让合同,属于未生效的合同。合同未生效,不影响合同中报批义务条款及与报批义务相关的条款的效力,并且,当事人可以主张合同中约定的未报批的违约责任。法律依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条 申请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转让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转让或者不准转让的决定,并通知转让人和受让人。准予转让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收到批准转让通知之日起6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受让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领取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批准转让的,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不准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说明理由。
第3种观点: 孙某取得探矿许可证后,出资设立了个体工商户铁矿。后孙某因经营资金不足,便与铁选厂达成协议,以50万元价格将部分采矿权转让给铁选厂。转让协议签订后,铁选厂支付了50万元转让价款给孙某。此后,孙某把自己铁矿的股权转让给他人。新股东入住铁矿后将企业变更为合伙企业,办理了采矿许可证后开始铁矿石开采。铁选厂见铁矿已经取得采矿许可证开始生产,便找铁矿要求将自己依据协议应得的采矿权交付,遭到铁矿新业主的拒绝。于是,铁选厂故诉至,要求被告履行采矿权转让合同,交付采矿权。一、对案件的分析研究在这个案件中,案件事实清楚,双方没有异议。双方根本分歧,在于对合同的效力认识不同。铁选厂认为:转让合同有效,股东变更不能影响合同的效力,铁矿应当将约定转让的采矿权交付铁选厂;铁矿认为:采矿权转让合同无效,不能履行,应当由孙某返还收取的转让价款本息。代理律师针对双方的争议焦点,从合同效力方面认真研究得出以下结论:1、协议双方均不具备转让采矿权的资格。首先,孙某不具备转让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第(二)项、《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转让采矿权的主体应当是“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孙某既不享有采矿权,也不是矿山企业,依法无权转让采矿权。其次,原告铁选厂不具备受让主体资格。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采矿权转让的受让人,应当符合《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采矿权申请人的条件。《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采矿权的申请人应当具有“资质条件的证明”、“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等,即采矿权的受让人应当具备矿山企业资质。铁选厂不具备矿山企业资质,依法不能成为采矿权的受让人。值得注意的是:本案被告铁矿虽然取得了采矿权证,现在也无权转让采矿权。《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采矿权转让应当具备的条件中,第一个就是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铁矿取得采矿许可证后,投入采矿生产至今尚不满1年,不具备采矿权转让的法定条件。由于孙某不具有采矿权转让的权利能力,原告不具有受让采矿权的权利能力,双方签订的采矿权转让协议无效。2、假如有权进行采矿权转让,本案协议依法也不发生法律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采矿权“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据此,假设铁选厂与孙某有采矿权转让主体资格,他们签订的采矿权转让协议未经国家批准,也不发生法律效力。对于未生效的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能要求履行。基于上述认识,代理律师在法庭上提出了“原告关于履行协议书的主张违反法律规定,不应得到支持”的代理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规定:“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除此之外,采矿权不得转让。铁选厂与孙某间的采矿权转让,因未依法获得批准而属于不得转让范围。原告关于履行采矿权转让协议的主张因违反法律规定,不应当得到人民的支持。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关于采矿权转让需满足已经缴纳资源价款、投入采矿生产满一年等转让条件的规定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反此规定不会导致合同无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未经批准的探矿权转让合同,属于未生效的合同。合同未生效,不影响合同中报批义务条款及与报批义务相关的条款的效力,并且,当事人可以主张合同中约定的未报批的违约责任。法律依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条 申请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转让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转让或者不准转让的决定,并通知转让人和受让人。准予转让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收到批准转让通知之日起6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受让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领取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批准转让的,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不准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说明理由。
第3种观点: 矿业权转让合同成立后,经审查签约主体适格,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内容不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未损害社会共利益,亦不存在其他法定无效情形,合同即可认定为合法有效成立。法律依据:《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六条矿业权转让的当事人须依法签订矿业权转让合同。依转让方式的不同,转让合同可以是出售转让合同、合资转让合同或合作转让合同。转让申请被批准之日起,转让合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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