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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险理赔后,是否可以选择继续购买同样的保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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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在同一保险事项上的实际利益。如果被保险人购买了多份重疾险,那么各份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应该是相对的,不会影响赔付。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四十六条: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在同一保险事项上的实际利益。2.《保险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已经在其他保险公司购买了同一保险事项的保险,应当在投保时如实告知。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九条:合同自始即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2种观点: 买重大疾病保险的误区误区1:重大疾病保险不是越多越好保险公司为了满足市场多样化的需求,不断设计出适合大众需求的疾病保险险种,那么那些疾病保险适合消费者呢?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规定,重大疾病保险应该包括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等6种重大疾病,并提供25种重大疾病保险提供大家选择。相关数据显示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等6种疾病发生率比较高,在众多年龄阶段中占60%-90%,最高的占比达到94.5%。25种重大疾病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整理出的高发性重疾,其中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等6种发病率是比较常见的。有些保险公司为了提高险种的吸引力,往往会增加一些病种。对于消费者来说,增加一些发病率比较低的险种而支付比较多的保费,对于消费者来说是很不合理的。往往一些发病率的险种,你可能这一生都不会发生,但是有些消费者认为这类重大疾病保险是比较划算的,其实这是买疾病保险比较大的误区。误区2:投保疾病保险一次?完保费对于疾病保险缴费需要根据自己的年龄和收入来进行评定。对于大多数消费者来说,保费一次?清,与购买同样重疾保险,缴费年限(一般是10年、20年、30年等)越长,每年所缴纳的保费将会低很多,缴费的压力也会比较小。同时重疾保险保障是有等待期的一般为90天或180天,等待期过后保障才会生效,如果缴费期限内不幸患重疾,则缴费可以停止,同样可以获得相应的保险赔偿。这个时候所或的总保费要比一次性付清要少的多。所以从长远的利益来看长期缴费是比较有利的。投保重大疾病保险建议尽量拉长缴费年限。误区3:先给孩子购买重疾保险父母都希望把全世界最好的都给自己的子女,对经济条件有限的家庭来说,父母给子女购买了充足的保险,对于自己不怎么会购买。像这样的情况就是一种误区,道理很简单,家长是整个家庭中的经济支柱,也是子女保单保费的来源。如果家庭经济支柱发生意外,丧失缴费能力,那么子女的保障也会搁浅。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法》规定,同一被保险人在同一保险期限内,不得重复投保同一种重大疾病保险,否则保险公司只负责赔偿其中一份保险的金额,不会提高赔偿率。法律依据:1. 《保险法》第七十一条:“同一被保险人在同一保险期限内,不得从多个保险公司投保同一种保险。”2. 《保险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同一被保险人在同一保险期限内,不得在同一保险责任范围内投保重复保险。”3.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被保险人不得在同一保险责任范围内向多个保险公司投保。如被保险人违反本规定,保险公司仅负责赔偿其中一份保险的金额。”因此,同一被保险人不得在同一保险期限内重复投保同一种重大疾病保险,否则保险公司只负责赔偿其中一份保险的金额,不会提高赔偿率。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保险法相关规定,购买多份同一类型的保险,投保人只能获得一次理赔,不能重复获得多次理赔。这是因为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是合同诚信原则和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公司在承担风险的同时,也要考虑到自身的承受能力和经营合规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投保人在同一保险公司投保相同保险种类且具有相同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只能获得一次保险金赔偿;未经投保人同意,保险公司不得重复承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当事人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赔偿损失包括因违约所失去的利益和因此所遭受的损害赔偿,但是不包括违约方无法预见并避免的利益和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由于被保险的风险事件所遭受的损失,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金。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在同一保险事项上的实际利益。如果被保险人购买了多份重疾险,那么各份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应该是相对的,不会影响赔付。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四十六条: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在同一保险事项上的实际利益。2.《保险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已经在其他保险公司购买了同一保险事项的保险,应当在投保时如实告知。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九条:合同自始即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没有禁止购买多份重疾险的规定。但是,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被保险人在同一保险事故中可能获得的全部保险金总额超过其实际损失的,保险合同无效。因此,购买多份重疾险需要慎重考虑。法律依据:1. 《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被保险人在同一保险事故中可能获得的全部保险金总额超过其实际损失的,保险合同无效。”2. 《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应当按照诚信原则,履行保险合同义务。”3. 《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可以订立一种以上的合同,但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总之,购买多份重疾险需要根据个人实际情况和保险公司的规定进行慎重考虑,保证不超过实际损失的赔偿额度,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如果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有效期内被确诊患有多种不同的重大疾病,每种疾病都符合合同约定的赔付条件,那么可以获得多次重疾险的赔付。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三十规定: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给付,应当以被保险人遭受的保险事故或者符合合同约定的疾病或者其他保险责任为限。2.《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理赔请求,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及时予以核定,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保险金。3.《重大疾病保险条款》规定: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被确诊患有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多种不同的重大疾病,每种疾病都符合合同约定的赔付条件,那么可以获得多次重疾险的赔付。综上所述,若保险合同约定了多次重疾险的赔付条件,被保险人在有效期内确诊患有多种不同的重大疾病,每种疾病都符合合同约定的赔付条件,那么可以获得多次重疾险的赔付。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保险合同是一种法律关系,双方应当按照合同条款履行义务。如果保险合同中规定可以重复理赔,那么购买多份重疾险的被保险人可以多次理赔。但是,如果保险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被保险人只能在首次确诊时获得赔偿,不能重复理赔。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2.《保险法》第二十五条:“保险合同应当写明保险标的、保险期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费的支付期限等内容,明确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3.《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第三十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出现新的重大疾病,本合同继续有效,并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因此,被保险人应当在购买重疾险时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了解是否可以重复理赔,以免给理赔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没有禁止购买多份重疾险的规定。但是,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被保险人在同一保险事故中可能获得的全部保险金总额超过其实际损失的,保险合同无效。因此,购买多份重疾险需要慎重考虑。法律依据:1. 《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被保险人在同一保险事故中可能获得的全部保险金总额超过其实际损失的,保险合同无效。”2. 《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应当按照诚信原则,履行保险合同义务。”3. 《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可以订立一种以上的合同,但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总之,购买多份重疾险需要根据个人实际情况和保险公司的规定进行慎重考虑,保证不超过实际损失的赔偿额度,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

第1种观点: 单次赔付的重疾险,被保险人一次患病得到理赔后,合同终止,投保人失去了后续的保障。因为患过重疾,存在理赔记录,之后再买重疾险往往会被拒保。与之相对,重疾多次赔付的重疾险,就是得了一次重疾,理赔后保单效力不终止,后续保费不用交了,第二、三次重疾依然可以得到赔付。一、重疾险赔付三次和一次赔付的区别单次赔付和多次赔付重疾险究竟有哪些区别?我们我们做了如下的对比。单次赔付:保费低,赔付后续无保障。多次赔付:保费高,理赔后还有保障。多次赔付不一定就比单次赔付的产品好。重点是,大家在购买重疾险产品时,一定要保证保额足够,才能达到保障目的。买保险就是买保额嘛。如果预算有限,单次赔付的重疾险保费更低,只要买足足够的保额就可以了,没必要去追求多次赔付。二、该选择单次赔付还是多次赔付?1、预算比较充足的人:可以选择多次赔付的重疾险、比如同方全球健康一生,这些产品没有疾病分组,也可以选择健康一生多倍保+等消费型产品也是可以的。2、如果你有家族病史:比如家庭成员都曾罹患过不同的重疾,那么自己得1种以上大病概率比较高。投多次赔付的重疾险比较合适。3、考虑给孩子买的:家庭有条件的情况,可以给孩子考虑三次赔付的重大疾病保险,毕竟孩子未来的路还很长,各种可能性都有。4、如果预算一般:多次赔付比单次赔付要贵快一半了,其实可以把有限的保费集中在首个单次的重疾赔付上,再合理搭配其他消费型的产品,就可以把保额做高,把保障做足。多次赔付不是肯定就比单次赔付的产品好,因为我们无法预见自己到底会生几次病。购买重疾险产品一定要保证保额足够,才能达到保障目的。因此,在预算有限的情况下,我们应优先选择高保额的单次赔付,而不是低保额的多次赔付。所以,还是那句话:买保险,买到适合自己的,才是最好的。

第2种观点: 一、重大疾病保险有哪些优点?1、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障范围相当的宽泛。我们在生活中,很可能会遇到一些疾病方面的风险。如果你投保了重大疾病保险,只要是病情严重、治疗费用金额巨大、持续时间长的重大疾病,都可以得到一定的保障。这就为投保人提供了优厚的医疗条件,让人们在面对重大疾病时,不再谈虎色变。2、重大疾病保险的理赔条件相当的简单。在理赔时,只要投保人被医院确诊为患上了重大疾病,并且准备好了相应的理赔材料,就可以从保险公司那里得到相应的赔偿了。这个流程确实是非常简单的,为得了重大疾病的投保人打开了一条绿色通道。3、重大疾病保险的适用人群相当的普遍。应该说,商业医疗保险是对社会保险的必要的补充,只要大家意识到它的重要性,并且愿意为自己和家人带来更多的保障,就可以选择投保这一险种,防患于未然了。二、重大疾病保险可以一次性赔付吗?重大疾病保险是可以一次性赔付的。保险公司之所以选用这样的赔付方式,是因为一次性支付保险金,更有利于患病的投保人及时就医,在治疗费用方面得到的解决。三、重大疾病保险如何一次性赔付?重大疾病保险一次性赔付流程如下:首先,当被保险发现自己的身体不适,要到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进行检查。如果指定医院的医生确诊被保险人患有保险合同规定的重大疾病,并给出确诊书,被保险人就可以开始申请理赔。确诊书是日后向保险公司理赔的重要依据,有了确诊书,之后的理赔会顺利很多。其次,当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保险合同的保障的重大疾病,应该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接到报案之后,会立即启动理赔流程,并且对被保险人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查。一般情况下,被保险人在住院前或者住院后报案都可以。最后,就是准备好相关的理赔资料。重大疾病保险理赔一般需要以下材料:1、住院费用收据、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和医疗费用收据;2、门诊病历、出院小结、诊断证明书、住院小结,在多个医院就诊需同时提供多个医院的诊断证明;3、化验、影像、病理、心电图等检查报告,这些报告需加盖医疗机构的有效签章。准备齐全所有理赔资料,将有效提高保险公司的理赔速度。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在同一保险事项上的实际利益。如果被保险人购买了多份重疾险,那么各份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应该是相对的,不会影响赔付。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四十六条: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在同一保险事项上的实际利益。2.《保险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已经在其他保险公司购买了同一保险事项的保险,应当在投保时如实告知。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九条:合同自始即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在同一保险事项上的实际利益。如果被保险人购买了多份重疾险,那么各份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应该是相对的,不会影响赔付。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四十六条: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在同一保险事项上的实际利益。2.《保险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已经在其他保险公司购买了同一保险事项的保险,应当在投保时如实告知。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九条:合同自始即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重疾险是指在被保险人罹患严重疾病时,由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支付一定的赔偿金额。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已经患病的人不能购买重疾险,但保险公司在核保时会对被保险人的个人健康状况进行评估,并在合同中约定相关的责任免除和条款。因此,已患疾病的人购买重疾险需要谨慎,仔细查看合同条款,避免险种受到或免责。法律依据:《保险法》第二十条:保险合同成立后,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实施条例》第十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个人健康状况、预防保健措施等情况进行评估后,应当根据其评估结果制定承保方案并告知被保险人。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保险公司对于重疾险的理赔会根据合同约定进行,但如果被保险人的患病风险较高,可能会对保险合同进行或拒保。同时,保险公司在赔付时也会根据投保人的家族史、健康情况等进行评估,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付义务。2.《保险法》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不得拒绝符合条件的保险申请。3.《保险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在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时,应当向投保人询问相关健康状况及家族病史等情况,并根据投保人提供的真实情况确定保险合同的具体内容。4.《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保险公司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应当根据被保险人的病情、诊断结果、治疗方案等综合评估。因此,在购买重疾险时,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家族病史等情况,以便保险公司进行评估和制定合同条款。同时,投保人也应当认真阅读保险合同,了解其中的条款和赔付标准,以确保在发生意外时能够得到合理赔偿。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没有禁止购买多份重疾险的规定。但是,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被保险人在同一保险事故中可能获得的全部保险金总额超过其实际损失的,保险合同无效。因此,购买多份重疾险需要慎重考虑。法律依据:1. 《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被保险人在同一保险事故中可能获得的全部保险金总额超过其实际损失的,保险合同无效。”2. 《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应当按照诚信原则,履行保险合同义务。”3. 《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可以订立一种以上的合同,但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总之,购买多份重疾险需要根据个人实际情况和保险公司的规定进行慎重考虑,保证不超过实际损失的赔偿额度,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

第2种观点: 重大疾病险,是指由保险公司经办的以特定重大疾病,如恶性肿瘤、心肌梗死、脑溢血等为风险发生时,当被保人达到保险条款所约定的重大疾病状态后,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的商业保险行为。一、一定要买重疾险吗有的人会说,我有了社保而且单位福利很好,所以没有必要买重大疾病保险了。情况果真如此吗?(1)社保只报销因疾病引起的医疗费用,因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不能报销;社保不对非工作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和意外医疗责任进行赔付;无论意外身故还是疾病身故,社保都是没有身故赔偿的,身故后只是返还当时个人账户的金额,而这部分的金额是很少的。(2)中国的社保报销或者单位报销首先是一个先支出再补偿的概念,这就意味着即使属于赔付范围,你也必须先开支出去多少,才能在这个基础之上报销回来多少,而且我们报销的数额不会大于开支总额。不在公费医疗药品清单目录上的进口药和营养药是不能报销的。(3)社会医疗统筹基金对医保人员的保障是保而不包的,社保有起付线,额度内的费用需要自付,住院费用和大病医疗的自付比例和金额相对都比较高。(4)社保重在保障,支付的标准是以保障被保险人基本生活为前提。对于追求高品质的人群来说是远远不够的。所以,对于没有医保的人来说,重大疾病保险尤其重要。而对医保覆盖对象来说,重大疾病保险可作为一种必要补充。二、保险类型按保险期限可以分为定期保险和终身保险(一)定期保险以重疾保障为主险,在一定期限内给于保障,一般采用均衡保费。这类重疾险最多保障期限是30年,20岁买就只能保障到50岁,30岁买就只能保障到60岁,多一天都不行。需要说明的是,这种保险虽然是主险,但是也属于消费型的,没有理赔则不能返还保费。(二)终身保险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为被保险人提供终身的保障。终身保障有两种形式,一是为被保险人提供的重大疾病保障,直到被保险人身故;另一种是当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约定的极限年龄(如100周岁)时,保险人给付与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相等的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一般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产品都会含有身故保险责任,因风险较大费率相对比较高。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法律没有对同时购买多份重疾险做出明确规定。但保险合同原则上不能超过被保险人的实际风险,购买多份重疾险存在一定的风险堆叠,需要谨慎考虑。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十六条:保险合同应当有真实、完整的保险标的和内容,不得超越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或者被保险人所需。2.《保险法》第二十条: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应当诚实信用。保险人不得在保险合同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被保险人不得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地对保险人提出虚假要求。3.《保险条款通则》第十五条:保险合同中,条款应当与被保险人的实际风险相适应,不得超越被保险人的实际风险,不得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综上所述,虽然法律没有规定不能同时购买多份重疾险,但需要注意风险堆叠的情况,保险合同不应超过被保险人的实际风险。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在同一保险事项上的实际利益。如果被保险人购买了多份重疾险,那么各份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应该是相对的,不会影响赔付。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四十六条: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在同一保险事项上的实际利益。2.《保险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已经在其他保险公司购买了同一保险事项的保险,应当在投保时如实告知。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九条:合同自始即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2种观点: 一般传统的重疾险规定,被保险人一次患病得到理赔后,合同即告终止。消费者患过重大疾病后,由于存在理赔记录,很难再购买重疾险。现大多个保险公司也已向市场推出可二次或三次赔付的重疾险产品。这些产品的二次或多次赔付的设计,是将重疾险所涵盖的重大疾病分为两到三组。一旦被保险人身患其中一组的重大疾病,在获得赔付后,剩余组合的重大疾病保障仍然有效。但复发的重疾能不能再次理赔则要看具体合同规定。如某保险公司的新产品组合中特别为恶性肿瘤提供二次理赔保障,即无论是恶性肿瘤初次确诊还是第二次病发(包括复发、转移),都可以为客户提供每次最高达100%保额赔付。这款产品即使同样疾病复发,也依然赔付。

第3种观点: 一、重疾险多次赔付是什么?单次赔付的重疾险,被保险人一次患病得到理赔后,合同终止,投保人失去了后续的保障。因为患过重疾,存在理赔记录,之后再买重疾险往往会被拒保。与之相对,重疾多次赔付的重疾险,就是得了一次重疾,理赔后保单效力不终止,后续保费不用交了,第二、三次重疾依然可以得到赔付。二、重疾险多次赔付有哪些内容?1.分组多次赔付重疾险可以对不同的重疾在约定次数内进行多次赔付。通常情况下保险公司是将重疾分成多组(一般为2-5组),理赔过一组中的重疾后,该组责任终止,但仍提供其他几组重疾的保障(tips:现在已经有一些重疾不分组的多次赔付重疾险)。例如:某多次赔付重疾险将重大疾病分为A、B、C三组,假如被保险人发生了A组中约定的某种疾病,保险公司支付重疾理赔金,该组重疾责任终止,身故、全残责任终止,保单现金价值变为0,但其他B、C组重疾责任依然有效,若一定时间后,罹患B、C组的重大疾病,继续理赔。2.时间间隔除了病种分组,另一个影响重疾多次理赔的因素就是发病时间间隔。多次赔付重疾险,在第二次、第三次赔付中,一般会有一个间隔期和生存期。间隔期是指第一次重疾和第二次重疾之间、第二次和第三次重疾之间的时间间隔,一般为1年或180天。3.赔付顺序赔付的优先级排列大概是这样:重疾=死亡=全残=疾病终末期>轻症疾病有些多次赔付重疾险,在首次赔付重疾保险金后,还有其他次重疾赔付的机会,合同依然有效,但会规定死亡、全残、疾病终末期和轻症疾病责任效力终止;有的险种重疾和轻症是分开的,重症赔付并不影响轻症次数,但这里的轻症是除去“和已赔付重症相对应的轻症”。4.多次赔付的概率我们来考虑下重疾多次赔付实际用得上的概率有多大。首先,相同病种的复发和转移还是非常常见的,比如癌症,在手术5年后复发或转移率高达90%。这种多次赔付重疾险是不赔的,因为是同一病组。其次,国家癌症登记中心的数据显示,中国癌症患者5年存活率仅30.9%。当然不同重疾后存活率会不同。有多少人能从第一次重疾中存活并触发二次重疾?这么说吧,第二次确诊的是同一组别的,不赔;第二次确诊没达到发病时间间隔要求,不赔;第二次确诊没有满足确诊后存活多少天的要求,不赔。而要达到二次确诊的前提是,初次确诊后顺利存活。没有这个前提,以上假设统统没有意义。三、重疾险单次赔付与多次赔付的选择1.对于预算比较充足的人。有经济条件已经先跨出了一步,因为多次赔付的重疾费率往往比单次赔付的重疾高3-4倍以上,因此需要有足够的经济支撑;2.如果你有家族病史。家庭成员都曾罹患过不同的重疾,那么自己得1种以上大病的概率也会高,投保多次赔付的重疾险比较必要;3.考虑给孩子买。家庭有条件的情况,可以给孩子考虑选择多次赔付的重大疾病保险,毕竟孩子未来的路还很长,各种可能性都有。4.有特殊心理需求的人有些人天生没有安全感,因此需要给予足够的保障。如果你的预算一般。不建议购买,大人选择一次性赔付的重大疾病保险就可以了。多次赔付比单次赔付要贵快一半了,其实可以把精力集中在首次单次的重疾赔付上,在合理搭配其他消费型的产品,也可以把保额做高,把保障做足。毕竟第一次重疾是否能够战胜病魔还未知,一年后再得另外一种重疾更加是小概率事件。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公司所在地区及具体条款的不同,新的重疾险定义变化可能会影响保费。一些保险公司可能会根据新定义的风险评估和理赔数据来调整保费,以反映更准确的风险和成本。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四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制定不同险种、不同责任、不同区域的保险费率,并向社会公布。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保险公司动态调整保费时,应当重视保险费率影响的公共利益,不得越权、滥用票据,并依照规定向保险消费者公示。3.发布的《关于规范重疾保险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了新的重疾险定义标准,保险公司应根据新标准来核定保险金额和保费。值得注意的是,具体保费的调整是否受新定义的影响可能还取决于保险公司的商业策略和竞争状况,监管机构的最新等因素。

第2种观点: 一、重疾险多次赔付是什么?单次赔付的重疾险,被保险人一次患病得到理赔后,合同终止,投保人失去了后续的保障。因为患过重疾,存在理赔记录,之后再买重疾险往往会被拒保。与之相对,重疾多次赔付的重疾险,就是得了一次重疾,理赔后保单效力不终止,后续保费不用交了,第二、三次重疾依然可以得到赔付。二、重疾险多次赔付有哪些内容?1.分组多次赔付重疾险可以对不同的重疾在约定次数内进行多次赔付。通常情况下保险公司是将重疾分成多组(一般为2-5组),理赔过一组中的重疾后,该组责任终止,但仍提供其他几组重疾的保障(tips:现在已经有一些重疾不分组的多次赔付重疾险)。例如:某多次赔付重疾险将重大疾病分为A、B、C三组,假如被保险人发生了A组中约定的某种疾病,保险公司支付重疾理赔金,该组重疾责任终止,身故、全残责任终止,保单现金价值变为0,但其他B、C组重疾责任依然有效,若一定时间后,罹患B、C组的重大疾病,继续理赔。2.时间间隔除了病种分组,另一个影响重疾多次理赔的因素就是发病时间间隔。多次赔付重疾险,在第二次、第三次赔付中,一般会有一个间隔期和生存期。间隔期是指第一次重疾和第二次重疾之间、第二次和第三次重疾之间的时间间隔,一般为1年或180天。3.赔付顺序赔付的优先级排列大概是这样:重疾=死亡=全残=疾病终末期>轻症疾病有些多次赔付重疾险,在首次赔付重疾保险金后,还有其他次重疾赔付的机会,合同依然有效,但会规定死亡、全残、疾病终末期和轻症疾病责任效力终止;有的险种重疾和轻症是分开的,重症赔付并不影响轻症次数,但这里的轻症是除去“和已赔付重症相对应的轻症”。4.多次赔付的概率我们来考虑下重疾多次赔付实际用得上的概率有多大。首先,相同病种的复发和转移还是非常常见的,比如癌症,在手术5年后复发或转移率高达90%。这种多次赔付重疾险是不赔的,因为是同一病组。其次,国家癌症登记中心的数据显示,中国癌症患者5年存活率仅30.9%。当然不同重疾后存活率会不同。有多少人能从第一次重疾中存活并触发二次重疾?这么说吧,第二次确诊的是同一组别的,不赔;第二次确诊没达到发病时间间隔要求,不赔;第二次确诊没有满足确诊后存活多少天的要求,不赔。而要达到二次确诊的前提是,初次确诊后顺利存活。没有这个前提,以上假设统统没有意义。三、重疾险单次赔付与多次赔付的选择1.对于预算比较充足的人。有经济条件已经先跨出了一步,因为多次赔付的重疾费率往往比单次赔付的重疾高3-4倍以上,因此需要有足够的经济支撑;2.如果你有家族病史。家庭成员都曾罹患过不同的重疾,那么自己得1种以上大病的概率也会高,投保多次赔付的重疾险比较必要;3.考虑给孩子买。家庭有条件的情况,可以给孩子考虑选择多次赔付的重大疾病保险,毕竟孩子未来的路还很长,各种可能性都有。4.有特殊心理需求的人有些人天生没有安全感,因此需要给予足够的保障。如果你的预算一般。不建议购买,大人选择一次性赔付的重大疾病保险就可以了。多次赔付比单次赔付要贵快一半了,其实可以把精力集中在首次单次的重疾赔付上,在合理搭配其他消费型的产品,也可以把保额做高,把保障做足。毕竟第一次重疾是否能够战胜病魔还未知,一年后再得另外一种重疾更加是小概率事件。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保险合同中一般不规定多次理赔会影响保单续保,但保险公司有权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决定是否续保。保险合同一旦到期,保险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权依据风险评估结果决定是否续保,并在续保时调整保险费率、保险责任和保险金额等条款;2.《保险法》第五十三条:保险合同期满,保险人不再承担保险责任,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3.《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当事人一方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重疾险多次理赔不会影响保单续保,但保险公司有权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决定是否续保。如果保险合同期满且未续保,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保险责任。同时,保险人应当履行合同义务,如有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购买多份重疾险的被保险人,在确诊患有保险合同约定的多个重大疾病时,可以同时获得多次赔付。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二十二条: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应当反映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履行期间面临的风险程度和损失情况。2.《保险法》第二十九条:被保险人在同一时间内依法可以按照自己的利益为同一利益选择多份保险,但不得超过其实际利益。3.《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第六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确诊患有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人一次性给付保险金额。综上所述,购买多份重疾险的被保险人,在同一时间内确诊患有保险合同约定的多个重大疾病时,可以分别向各个保险公司申请赔付,且每份保险按照约定一次性给付保险金额。但被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不得高于其实际的损失。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购买多份重疾险的情况下,能否获得多次赔偿,取决于保险合同的条款约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合同是法律上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如果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可以获得多次赔偿,那么就可以获得多次赔偿。但是,如果保险合同中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通过协商或诉讼来解决。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法律上的约定,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2.《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保险人就同一保险标的或者同一保险期间分别与不同的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可以依照各自的保险合同要求赔偿。”3.《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保险合同中对同一保险标的或者同一保险期间约定的保险金额超过被保险人的利益所在数额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金额以内的赔偿责任。”综上,购买多份重疾险是否能够获得多次赔偿,要根据保险合同的具体约定来决定。如果合同中规定可以获得多次赔偿,则可以获得。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则需要通过协商或诉讼来解决。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合同原则,保险人只需要承担被保险人所遭受的一次损失的赔偿责任,因此同一份保险合同不允许重复理赔。如果被保险人同时购买了多份保险,每份保险合同都有的责任范围和赔偿金额,可以分别理赔。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被保险人可以在同一保险事故中向多家保险人投保,但不得超过其财产损失的实际价值。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九条:合同是当事人约定,自愿成立,平等有益,并有法律保护的民事法律行为。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保险人对同一被保险人在同一时间内投保的同一风险,保险责任不得超过保险费所对应保险金额。因此,如果被保险人购买了多份重疾险,每份保险合同都有的责任范围和赔偿金额,可以分别理赔。但是,如果被保险人在同一时间内对同一风险进行重复投保,保险人只需要承担一次赔偿责任,不得重复理赔。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购买重疾险是否覆盖既往病史,在不同的保险公司和条款中可能有所不同。一般来说,如果被保险人在购买险种时已经患有既往病史,保险公司可能会对该病提出“免责条款”,即在该病导致的理赔中不予赔付。但如果该病不是导致理赔的原因,被保险人仍然可以获得理赔。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十九条:保险合同中的除外责任条款,应当与被保险人的风险承受能力和预期收益相适应;2.《保险法》第二十四条:保险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标的或者保险利益发生重大变化时,有权请求重新协商或者解除保险合同;3.《保险条款的解释与适用规则》第十二条: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形,应当由保险人在发现后十五日内通知被保险人要求补偿,逾期视为保险人认可;4.《保险条款的解释与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在未提高保险费率的情况下,被保险人被保险险种前已患有的疾病或者已存在的伤残,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除外责任或者责任免除范围。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重疾险是保险公司针对重大疾病风险推出的一种保险产品,但在理赔时,保险公司往往会以被保险人的既往病史为理由拒赔。从法律上来说,既往病史不是重疾险拒赔的理由之一,但如果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自己的既往病史,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十一条:投保人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2.《保险法》第五十三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死亡或者发生保险事故给付保险金,不得拖延支付、拒绝支付。3.《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等情况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应当退还已经收取的保险费。因此,既往病史本身不是重疾险拒赔的理由,但如果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拒绝理赔。保险合同是双方自愿达成的法律约定,双方都应当遵守并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重疾险的理赔标准与被保险人是否患有既往疾病有关,但法律并未对此作出具体规定。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二十规定:“保险合同中约定的疾病、病情和身体状态等事项,应当客观详细,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2.《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保险人有权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理赔申请进行核定,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标准给付保险金。”3.《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合同应当按照当事人的协议履行,保险合同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根据以上法律依据,重疾险的理赔标准应当客观详细,且依据保险合同约定进行核定。同时,保险人有权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理赔申请进行核定,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标准给付保险金。最终,保险合同应当按照当事人的协议履行。因此,既往疾病对于重疾险理赔是否有影响,需要根据具体合同约定进行判断。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保障范围不同:重疾险是针对能够危险生命和花费金额较高的重大疾病,而医疗保险针对门诊、住院和各大大小小的病,保障范围比较广。二、赔偿保准不同:重疾保险是定额赔付的,只要在保障范围内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就会直接按照条款进行赔付,保额50万那么保险公司就会赔付50万。医疗保险则是按照实际所用的医疗费进行一定比例的赔付,例如看病花了2万元那么最多赔付2万元。三、保险期不同:重疾险投保人可以选择保险周期,而医疗保险的保险期一般只有一年。例如今年投保,如果一年内没有住院,那么保险合同就终止了,要想继续得到保障,就得再交钱续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2种观点: 医疗险和重疾险是没有冲突的,相反,二者为互补关系。医疗保险可以报销普通的疾病治疗费用,一句话比喻就是花销多少,报销多少。而重疾险的赔偿金可以用于治疗被保险人的疾病,也可以用于补偿被保险人在救治期间导致的经济损失,以及康复期间的休养花费等。并且重疾险申请理赔的时候保险公司并不会理赔金的用途,获赔人可以自由分配使用。一、医疗险和重疾险的区别在哪1、从补偿机制上医疗保险是报销制,重疾险则是一次性赔偿支付。医疗保险:主要对费用补偿问题进行解决,保险公司会在保险理赔的额度内给予补偿。简单的说,能够赔偿多少,是基于您的治病花销的。重大疾病保险:必须发生了符合保险合同保障范围内的重大疾病才可获得保险公司的赔付,赔付的金额是保险合同的保额,是一个固定金额。2、从实际用途上医疗保险:它是一种消费产品,为了使社会上的大多数人,享受医疗服务的需要。重大疾病保险:是对于一个发生疾病的人的经济生命的补偿,发生重大疾病后可以安心在家休养,其实工作收入的损失才是重大疾病的一个最重要的补偿功能。3、从保障意义上重大疾病保险的推广意义要比医疗保险大,重大疾病保险是用以抵抗万一发生大病可能给家庭带来的沉重经济打击。二、医疗险和重疾险区别答疑网友提问:请问律师,医疗险和重疾险有什么不同?律师回答:(1)在理赔方式上不同:重疾险是给付;百万医疗险是报销;(2)保障期限不同:重疾险可以是一年期、保20年、保障到70周岁或终身,其中任一都是可以的;百万医疗险是交一年保一年的;(3)投保年龄不同:重疾险的投保年龄较严格,基本超过55周岁/60周岁就没有什么重疾险可以选择了;但百万医疗险的投保年龄就比较宽松了,超过55周岁依然有很多产品可选择。(4)保障范围不同:重疾险可提供的是重疾、轻症、部分产品有中症的保障;百万医疗险的保障范围比较广,不仅是疾病还会包括护理、检查和床位等费用。以上这些其实就是重疾险和医疗险的明显区别了。但对于我们来说,比较关心的部分还是理赔。患病,给钱看病的是重疾险,患病,拿票报销的就是医疗险了。(5)保障额度不同:大多数的重疾险的保险金额从10万、20万到50万不等。

第3种观点: 1、赔付方式不同如果是重疾险:如果投保人已经购买了重疾险,他只要不幸罹患了保险条款中规定的一种重大疾病,拿到了指定医疗机构的确诊报告等相关资料给保险公司就可以理赔,保险金的金额就是投保的保额,这笔钱可以自行安排,无需垫付、无需报销。但医保则是只要是我们住院的花费,都可以按照一定比例报销,不过是需要我们先自己垫钱。2、保障条款不同重疾险保障的内容是合同约定范围内的重症,所以所患的疾病合同没有保障的话,是完全没有赔付的。一般来说,现在的商业重疾险都覆盖了数十种,甚至上百种常见重疾,但是在选择的时候还是要注意高发病症的保障范围是否已经全面了。而医疗保险则只要是医疗定点的的医院住院,病症种类基本没有影响,医保都是可以在额度范围内报销的。3、保障期限不同重大疾病保险一般长期性的还有很多的终身型保险。保费的缴纳也可以分期进行,同时还有保费豁免的功能。而医疗保险一般都是一年期的,时限都比较短,过期就没有保障了并且医疗险的续保一直是它无法掩盖的劣势。也就是说只要过期了,跟保险公司重新投保还得看它卖不卖,如果停售了,就无法购买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购买重疾险属于自愿行为,没有具体。然而,同一被保险人在不同保险公司购买的重疾险合计超过其实际价值时,可能会引起保险公司的注意。保险公司可能会拒绝赔付或者要求被保险人提供更多的资料。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十四条:被保险人可以在同一时期、不同保险公司或者同一保险公司的不同产品中,购买相同或者相似的保险产品。2.《保险法》第十:保险公司应当依照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不得无故拖延支付保险金。3.《保险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保险公司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申请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核定,并且妥善处理赔偿事宜。

第2种观点: 重大疾病险,是指由保险公司经办的以特定重大疾病,如恶性肿瘤、心肌梗死、脑溢血等为风险发生时,当被保人达到保险条款所约定的重大疾病状态后,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的商业保险行为。一、一定要买重疾险吗有的人会说,我有了社保而且单位福利很好,所以没有必要买重大疾病保险了。情况果真如此吗?(1)社保只报销因疾病引起的医疗费用,因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不能报销;社保不对非工作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和意外医疗责任进行赔付;无论意外身故还是疾病身故,社保都是没有身故赔偿的,身故后只是返还当时个人账户的金额,而这部分的金额是很少的。(2)中国的社保报销或者单位报销首先是一个先支出再补偿的概念,这就意味着即使属于赔付范围,你也必须先开支出去多少,才能在这个基础之上报销回来多少,而且我们报销的数额不会大于开支总额。不在公费医疗药品清单目录上的进口药和营养药是不能报销的。(3)社会医疗统筹基金对医保人员的保障是保而不包的,社保有起付线,额度内的费用需要自付,住院费用和大病医疗的自付比例和金额相对都比较高。(4)社保重在保障,支付的标准是以保障被保险人基本生活为前提。对于追求高品质的人群来说是远远不够的。所以,对于没有医保的人来说,重大疾病保险尤其重要。而对医保覆盖对象来说,重大疾病保险可作为一种必要补充。二、保险类型按保险期限可以分为定期保险和终身保险(一)定期保险以重疾保障为主险,在一定期限内给于保障,一般采用均衡保费。这类重疾险最多保障期限是30年,20岁买就只能保障到50岁,30岁买就只能保障到60岁,多一天都不行。需要说明的是,这种保险虽然是主险,但是也属于消费型的,没有理赔则不能返还保费。(二)终身保险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为被保险人提供终身的保障。终身保障有两种形式,一是为被保险人提供的重大疾病保障,直到被保险人身故;另一种是当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约定的极限年龄(如100周岁)时,保险人给付与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相等的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一般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产品都会含有身故保险责任,因风险较大费率相对比较高。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禁止同时购买多份重疾险,但需要注意保险公司规定的条款。同时购买多份重疾险并不意味着可以获得更多保障,反而可能导致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或者赔偿金额减少。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十九条 保险合同应当采用标准条款。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认真核对标准条款及其附属文件,明确保险的范围、责任和义务。第二十六条 保险人对虚假或者故意隐瞒重要事实的保险合同有权解除。第三十四条 保险人不得擅自变更保险合同的条款或者终止保险合同。2.《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合同中的条款应当符合法律、行规的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二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该合同无效。第二百一十四条 合同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违反的条款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其效力如何,依据法律、行规的规定。结论:为了获得更多保障,同时购买多份重疾险需要认真核对保险公司的条款,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保险合同中如果违反了法律规定,相关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购买多份重疾险,但赔付受到一定。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九十七条:同一被保险人在同一保险期间可以在不同保险公司投保同一种保险。2、《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第四条:被保险人在不同的保险公司投保重大疾病保险,如发生重大疾病,应分别向各自的保险公司申报理赔。3、《保险法》第三十九条:同一保险事故或同一保险事项,被保险人可以向不同的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但不能超过实际损失。综上所述,虽然可以购买多份重疾险,但在理赔时需要注意,同一种疾病只能获得一次赔偿,而且赔偿总金额不能超过实际损失。如果被保险人在购买多份重疾险时没有如实告知其他保险公司,可能会被认为存在保险欺诈行为,导致无法获得赔偿。因此,购买多份重疾险需要谨慎考虑,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明确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事故范围、保险金额、保险期间等内容。同时,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不同疾病进行分类,设置不同的赔偿标准。因此,购买多份重疾险并分别针对不同的疾病进行保障,是完全可以实现的。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十三条:保险合同应当明确保险标的、保险事故范围、保险金额或者保险费、保险期间、保险责任和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解决保险纠纷的方式和期限等内容。2.《重大疾病保险条款范本》规定:重大疾病保险金是指被保险人因患上保险合同所列明的某种特定的重大疾病而获得的一次性现金保险金。不同的重大疾病之间应当有明确的界定和区分,同时保险金额也可以按照疾病的不同而有所不同。3.《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一条:保险人不得违反法律、行规的规定,对被保险人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保险合同条款、保险费率或者其他保险相关安排。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没有禁止购买多份重疾险的规定。但是,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被保险人在同一保险事故中可能获得的全部保险金总额超过其实际损失的,保险合同无效。因此,购买多份重疾险需要慎重考虑。法律依据:1. 《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被保险人在同一保险事故中可能获得的全部保险金总额超过其实际损失的,保险合同无效。”2. 《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应当按照诚信原则,履行保险合同义务。”3. 《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可以订立一种以上的合同,但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总之,购买多份重疾险需要根据个人实际情况和保险公司的规定进行慎重考虑,保证不超过实际损失的赔偿额度,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重疾险是指在被保险人被确诊为患有保险合同所列明的重大疾病时,保险公司按约定给付一定金额的保险金。既往病史严重会对重疾险的理赔产生影响,但是否影响理赔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六十二条: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被保险人的个人健康状况,就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费率的确定、保险责任的承担等问题提出要求。2.《保险法》第六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在订立保险合同前,向被保险人明确说明合同内容及其义务和权利,并在合同中写明重要内容。3.《保险法》第七十二条: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否则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4.《保险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被保险人故意不如实告知或者提供虚明,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已经交纳的保险费。以上法律依据表明,被保险人需要如实告知自己的健康状况,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被保险人的病史情况确定保险责任和保险费率。如果被保险人故意不如实告知或者提供虚明,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因此,既往病史严重可能会影响重疾险的理赔,但具体情况需要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和被保险人的病史情况来具体分析。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重疾险是保险公司针对重大疾病风险推出的一种保险产品,但在理赔时,保险公司往往会以被保险人的既往病史为理由拒赔。从法律上来说,既往病史不是重疾险拒赔的理由之一,但如果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自己的既往病史,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十一条:投保人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2.《保险法》第五十三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死亡或者发生保险事故给付保险金,不得拖延支付、拒绝支付。3.《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等情况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应当退还已经收取的保险费。因此,既往病史本身不是重疾险拒赔的理由,但如果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拒绝理赔。保险合同是双方自愿达成的法律约定,双方都应当遵守并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重疾险的理赔额度与既往病史有关,但并非完全受其影响。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五十:保险合同中对给付保险金的、免除、减轻责任的约定,应当符合法律、行规的规定。2.《保险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并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情况,对合法、有效的保险索赔请求及时受理,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3.《重大疾病保险条款范本》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在被保险人首次申请投保时告知被保险人应如实告知自己的健康状况。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已支付保险金的,保险公司有权要求被保险人返还。根据以上法律依据,保险公司在处理理赔请求时,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以及被保险人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估。被保险人应如实告知自己的健康状况,如果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或要求返还已支付的保险金。因此,既往病史并非完全影响重疾险的理赔额度,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

第1种观点: 意外险和农村合作医疗,社保医疗是可以同时报销的。一、一般如果是因意外住院产生费用我这里说的是住院,属于社保报销范围的费用是可以报销的,但是原则上来说是报到所花费用截止,也就是说比如花费了住院总费用1万,合作医疗报了5000,那意外险再报余下没报的5000元的合理部分,如果意外险又报了2000,那社保最多只能报3000元。二、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性要求购买的一种保险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目的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享受保险待遇。我国《劳动法》《社会保险法》都明文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明显具有国家强制性的特点,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拒绝承担该项法定义务。三、重疾险跟我国的基础医保是不冲突的不冲突,重疾险跟我国的基础医保是不冲突的,意思就是参保人是可以同时申请的,在治病的时候可以用基础医保申请报销,然后再向购买重疾险的保险公司申请一次性理赔,因为重疾险大都是一次性理赔的。医疗险和重疾险的区别:【1】医保的保险内容是治疗费用、门诊、住院;重疾险保险内容是轻症、重症、身故/残疾;【2】医保只要包含在医保目录里面的病就可以报销,包括平时的门诊住院都能用;重疾险主要用于防范重特大疾病,一次性赔付金额较高,可以缓解一定经济压力。是基础保险,重疾险是升级保险,而医疗险相比重疾险保险范围更广,重疾险依据保单约定的重大疾病范围进行给付;若医疗险和重疾险都投保,相当于大病小病都有保险,重疾保险金垫付,医疗费用报销,二者相辅相成。工伤保险待遇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不能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待遇、康复性治疗待遇、伤残补偿待遇、就业保障待遇及遗属待遇。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它保障了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能够获得救治和经济补偿。工伤保险费由单位单独缴纳,职工不缴纳。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没有禁止购买多份重疾险的规定。但是,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被保险人在同一保险事故中可能获得的全部保险金总额超过其实际损失的,保险合同无效。因此,购买多份重疾险需要慎重考虑。法律依据:1. 《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被保险人在同一保险事故中可能获得的全部保险金总额超过其实际损失的,保险合同无效。”2. 《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应当按照诚信原则,履行保险合同义务。”3. 《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可以订立一种以上的合同,但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总之,购买多份重疾险需要根据个人实际情况和保险公司的规定进行慎重考虑,保证不超过实际损失的赔偿额度,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购买重疾险是否能够理赔,取决于保险合同中的具体条款和保险公司的解释。通常情况下,已经患有某种疾病的人购买重疾险会面临较高的保费和较严格的筛选标准。如果被保险人隐瞒疾病或虚报健康情况,保险公司可能会拒绝理赔。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投保人在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时,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一切情况。”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第四十三条规定:“经营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服务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服务的质量及其可能引起的损害负责,并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因此,在购买重疾险时,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一切情况,如果保险公司在理赔时发现被保险人故意隐瞒疾病或虚报健康情况,保险公司可能会拒绝理赔。同时,如果保险公司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欺诈行为,被保险人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重疾险合同中的条款,被保险人确诊患有保险合同中规定的重大疾病时,保险公司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同时,保险公司还应当在合同中规定的时间内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十六条: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支付保险金。2.《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受益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提供与事故发生有关的证明材料,保险人应当对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实。3.《保险法》第三十四条:保险人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拒绝给付保险金。4.《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合同一方不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也可以请求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重疾险是指在被保险人罹患严重疾病时,由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支付一定的赔偿金额。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已经患病的人不能购买重疾险,但保险公司在核保时会对被保险人的个人健康状况进行评估,并在合同中约定相关的责任免除和条款。因此,已患疾病的人购买重疾险需要谨慎,仔细查看合同条款,避免险种受到或免责。法律依据:《保险法》第二十条:保险合同成立后,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实施条例》第十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个人健康状况、预防保健措施等情况进行评估后,应当根据其评估结果制定承保方案并告知被保险人。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如果购买重疾险后患上肿瘤,理赔是否受影响,要看具体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可能会对此设有一定,如等待期、病史告知等。但如果在购买前就已经患上肿瘤,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付,因为保险合同是基于诚实守信原则签订的。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保险费的支付义务。 2.《保险法》第二十四条: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给付保险金等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条:当事人一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义务的,对其未履行的部分应当承担损失。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保险人有权依据保险合同约定,拒绝赔付保险金等给付。综上所述,购买重疾险后患上肿瘤是否影响理赔,需根据具体保险合同的约定来确定。如果在购买前已经患病,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付。涉及保险事宜时,建议仔细阅读保险合同内容,并咨询专业人士的意见。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购买重疾险并不能完全覆盖所有的风险,因此还需要考虑其他保险产品。例如,重疾险只能在确诊重大疾病时赔偿,但如果发生意外伤害或其他健康问题,就需要其他类型的保险来弥补可能的损失。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不得超过保险公司经营的业务范围,并应当明确约定保险责任、免除或者减轻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和保险费的数额及其支付方式等。”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或者利益所受的损失负责赔偿。”综上所述,虽然购买重疾险可以在某些情况下提供保障,但仍需根据自身情况综合考虑其他类型的保险产品,以免因未能购买适当的保险而导致损失。

第2种观点: 重大疾病险,是指由保险公司经办的以特定重大疾病,如恶性肿瘤、心肌梗死、脑溢血等为风险发生时,当被保人达到保险条款所约定的重大疾病状态后,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的商业保险行为。一、一定要买重疾险吗有的人会说,我有了社保而且单位福利很好,所以没有必要买重大疾病保险了。情况果真如此吗?(1)社保只报销因疾病引起的医疗费用,因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不能报销;社保不对非工作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和意外医疗责任进行赔付;无论意外身故还是疾病身故,社保都是没有身故赔偿的,身故后只是返还当时个人账户的金额,而这部分的金额是很少的。(2)中国的社保报销或者单位报销首先是一个先支出再补偿的概念,这就意味着即使属于赔付范围,你也必须先开支出去多少,才能在这个基础之上报销回来多少,而且我们报销的数额不会大于开支总额。不在公费医疗药品清单目录上的进口药和营养药是不能报销的。(3)社会医疗统筹基金对医保人员的保障是保而不包的,社保有起付线,额度内的费用需要自付,住院费用和大病医疗的自付比例和金额相对都比较高。(4)社保重在保障,支付的标准是以保障被保险人基本生活为前提。对于追求高品质的人群来说是远远不够的。所以,对于没有医保的人来说,重大疾病保险尤其重要。而对医保覆盖对象来说,重大疾病保险可作为一种必要补充。二、保险类型按保险期限可以分为定期保险和终身保险(一)定期保险以重疾保障为主险,在一定期限内给于保障,一般采用均衡保费。这类重疾险最多保障期限是30年,20岁买就只能保障到50岁,30岁买就只能保障到60岁,多一天都不行。需要说明的是,这种保险虽然是主险,但是也属于消费型的,没有理赔则不能返还保费。(二)终身保险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为被保险人提供终身的保障。终身保障有两种形式,一是为被保险人提供的重大疾病保障,直到被保险人身故;另一种是当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约定的极限年龄(如100周岁)时,保险人给付与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相等的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一般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产品都会含有身故保险责任,因风险较大费率相对比较高。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法规,理赔并不影响被保险人继续购买保险,但可以影响被保险人在购买同一险种时的保费和保额。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有权向保险人要求理赔。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后,保险人应当给付保险金。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被保险人在同一险种不同保险期间连续投保的,保险人不得拒绝承保。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三条:被保险人在同一险种不同保险期间连续投保的,保险人应当合理确定保险费率,但当被保险人在前一次保险期间发生过保险事故或者提出过保险索赔要求的,保险人可以在保险费率上加费。综上所述,被保险人在理赔后仍可继续购买保险,但可能会受到保费和保额的调整。保险公司在合理确定保险费率时,可以考虑被保险人的理赔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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