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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要推翻工伤认定有什么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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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单位要推翻工伤认定的话,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对工伤认定要异议,可以收到认定书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胜率大小主要看证据是否充分。如果经过复议,发现原工伤认定程序有误、适用认定标准不对,则工伤认定结果被推翻的几率还是比较大的。所以在申请工伤认定时,要确保资料齐全,尤其是相关证据,这样才有利于推翻原认定结果。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3种观点: 工伤认定结论只有通过国家职能部门才可能推翻,用人单位不能推翻。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单位要推翻工伤认定的话,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对工伤认定要异议,可以收到认定书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第2种观点: 一、如何认定工伤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二、没有劳动关系如何认定工伤劳动者在出卖劳动力获取劳动报酬时,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国家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时,对某些领域的劳动者特意做了倾斜性保护。该保护性规定突破了工伤必须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的条件限定。

第3种观点: 工伤的认定标准由法律、行规确定,其中职工因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工伤是指职工在工作期间或因工作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受到的人身伤害。一、工伤范围主要包括如下情形: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的事故伤害;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暴力等意外伤害;4、职业病;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的伤害;7、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8、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9、职工原在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二、工伤的特点:1、发生工伤的主体是职工发生工伤的主体应当是职工,职工身份可以通过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证明。2、工伤是人身伤害。工伤是职工在工作期间或因工作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对职工的人身健康造成的伤害。3、工伤认定标准严格。工伤认定标准由法律法规确定,包括可以被认定为工伤的标准、可以被视同工伤的标准、不得被认定为工伤的标准。4、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工伤认定由职工或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工会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并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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