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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许可证办理流程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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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律师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水资源总量控制方案,按照水资源配置计划以及保护、节约、优先合理利用水资源的原则,向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发放水资源利用及水环境保护许可证。但是,在紧急情况下的抢险救灾和消防用水等特定情况下,可以免去申领水利部门的水资源利用许可证。这是因为在这些情况下,水资源的使用具有紧急性和重要性,必须立刻使用水资源进行抢险救灾或者消防工作,否则可能会带来严重的后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五条 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水资源总量控制方案,按照水资源配置计划以及保护、节约、优先合理利用水资源的原则,向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发放水资源利用及水环境保护许可证。

第2种观点: 法律客观:《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由业主单位按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目的是为了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保障建设项目的合理用水要求。《办法》要求,建设项目利用水资源,必须遵循合理开发、节约使用、有效保护的原则;符合江河流域或区域的综合规划及水资源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协议。《办法》规定: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工作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工作。业主单位应当委托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对其建设项目进行水资源论证,包括建设项目的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论证、退(排)水情况及其对水环境影响分析、对其他用水户权益的影响分析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具有审查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进行审查,并根据取水的急需程度适时提出审查意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是审批取水许可(预)申请的技术依据。业主单位在向计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对其取水许可(预)申请提出的书面审查意见,并附具经审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未提交取水许可(预)申请的书面审查意见及经审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办法》规定: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种观点: 取水证办理流程如下:1、申请人持申请资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水务局窗口提交取水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初审后受理;2、市水务局安排人员现场勘查,核准凿井数、取水时段和取水量;3、承诺时限内,经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核发《取水许可证》。办理取水证时需要提交的资料如下:1、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2、取水申请批准文件;3、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4、取水计量设施认证情况;5、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6、污水处理措施落实情况;7、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水量和水质监测结果;8、拦河闸坝等蓄水工程,还应当提交经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准的蓄水调度运行方案;9、地下水取水工程,还应当提交包括成井抽水试验综合成果图、水质分析报告等内容的施工报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规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取水许可申请书填写方法如下:1.“申请单位(个人)”,由一个单位(个人)兴办取水工程的,填写该单位(个人)的名称(姓名);由几个单位(个人)联合兴办的,填写其协商推举的代表单位名称(姓名);单位与个人联合兴办的,填写单位名称。推举的代表应提交有关联合兴办单位(个人)出具的书面证明;2.“法定代表人”栏中,填写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姓名;3.“单位性质”栏中应分别填写“国有”、“集体”、“私营”或“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等;4.“取水工程建设依据的有关文件和资料目录”栏中填写取水许可预申请书的编号、设计任务中批准文号和名称,以及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的目录;5.“取水水源”栏中填写取水水源类型,即地表水(江河、湖泊)、地下水;6.“取水方式”栏中填写凿井、提水、引水及其他利用水工程或机械取水设施的各类取水形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 460号)《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二)申请理由;(三)取水的起始时间及期限;(四)取水目的、取水量、年内各月的用水量等;(五)水源及取水地点;(六)取水方式、计量方式和节水措施;(七)退水地点和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以及污水处理措施;(八)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1种观点: 取水证办理流程如下:1、申请人持申请资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水务局窗口提交取水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初审后受理;2、市水务局安排人员现场勘查,核准凿井数、取水时段和取水量;3、承诺时限内,经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核发《取水许可证》。办理取水证时需要提交的资料如下:1、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2、取水申请批准文件;3、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4、取水计量设施认证情况;5、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6、污水处理措施落实情况;7、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水量和水质监测结果;8、拦河闸坝等蓄水工程,还应当提交经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准的蓄水调度运行方案;9、地下水取水工程,还应当提交包括成井抽水试验综合成果图、水质分析报告等内容的施工报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规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退水或者排水的,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法律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二条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 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提出取水申请。纳入核准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前,提出取水申请。纳入备案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取水工程开工前,提出取水申请。第七条 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退水或者排水的,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申请。”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第一步:申请人持申请资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水务局窗口提交取水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初审后受理。第二步:市水务局安排人员现场勘查,核准凿井数、取水时段和取水量。第三步:承诺时限内,经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核发《取水许可证》。取水许可权限属于流域管理机构的,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转报流域管理机构;流域管理机构收到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处理。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四十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规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退水或者排水的,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法律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二条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 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提出取水申请。纳入核准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前,提出取水申请。纳入备案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取水工程开工前,提出取水申请。第七条 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退水或者排水的,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申请。”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申请在地下水开采区开采利用地下水的,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颁发取水许可证。法律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0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

第3种观点: 取水证的办理需提交的材料如下:(1) 取水许可申请书(一式两份);(2) 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3) 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4) 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5)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6)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应当出具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文件;取水证办理的流程如下:第(1)步:建设单位提交取水申请书。第(2)步:建设单位到中介机构编制水资源论证书(表),经专家评审后,是否同意取水由市水利局进行批复。不同意取水的终止建设项目,同意取水的开工建设项目取水设施。第(3)步:项目建成后,工作人员到现场检查验收项目取水水源、设施及取水计量设施。第(4)步:根据取水水源确定是项目取水否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需申领取水许可证的填写取水许可申请表。第(5)步:印发取水许可证取水证的审批条件如下:(1)地表水设计流量2立方米每秒以下的农业取水或者日取水量 (2)万立方米以下的工业取水及其他取水;(3)县区内地下水日取水量300立方米以下的取水;(4)由县区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的取水。取水证办理的情况一般为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时。不同地区办理取水证情况不一,以深圳为例,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情况需要办取水证。法律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本条例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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