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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免去申领取水许可证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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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律师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水资源总量控制方案,按照水资源配置计划以及保护、节约、优先合理利用水资源的原则,向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发放水资源利用及水环境保护许可证。但是,在紧急情况下的抢险救灾和消防用水等特定情况下,可以免去申领水利部门的水资源利用许可证。这是因为在这些情况下,水资源的使用具有紧急性和重要性,必须立刻使用水资源进行抢险救灾或者消防工作,否则可能会带来严重的后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五条 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水资源总量控制方案,按照水资源配置计划以及保护、节约、优先合理利用水资源的原则,向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发放水资源利用及水环境保护许可证。

第2种观点: 法律客观:《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由业主单位按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目的是为了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保障建设项目的合理用水要求。《办法》要求,建设项目利用水资源,必须遵循合理开发、节约使用、有效保护的原则;符合江河流域或区域的综合规划及水资源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协议。《办法》规定: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工作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工作。业主单位应当委托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对其建设项目进行水资源论证,包括建设项目的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论证、退(排)水情况及其对水环境影响分析、对其他用水户权益的影响分析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具有审查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进行审查,并根据取水的急需程度适时提出审查意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是审批取水许可(预)申请的技术依据。业主单位在向计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对其取水许可(预)申请提出的书面审查意见,并附具经审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未提交取水许可(预)申请的书面审查意见及经审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办法》规定: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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