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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险是否覆盖心包炎引起的脑出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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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如果脑出血属于保险合同涵盖的重大疾病,并且符合其他赔偿条件,保险公司应当进行赔付。法律依据:1. 《保险法》第三十六条:“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给付标准、范围、方式、期限等应当明确,合同中的有利条款应当采用明示方式。”2.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第二条:“本合同所称重大疾病,是指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首次被确诊罹患下列疾病:……脑出血等。”3.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第五条:“保险人应在收到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提供的医疗证明文件等必要证明文件后,十个工作日内,给付保险金。”综上所述,如果脑出血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范围,并且被保险人提供了必要的医疗证明文件,保险公司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给付保险金。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重疾险的保障范围并没有具体规定,视保险合同约定而定。如果心包炎属于合同约定的重疾病种,则可以得到相应的保障。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应当明确约定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间、保险责任和免责条款等内容。2.《重大疾病保险条款范本》第三条:本保险合同所称“重大疾病”,是指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首次确诊并经医院专科医师明确诊断的、符合本合同所列明的重大疾病范围内的疾病。3.《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重疾险产品管理规范》第三章第六条:疾病责任范围需合理,应根据疾病的危害性、治疗难度、费用负担等因素,科学确定。综上所述,重疾险中是否包含心包炎的保障需要查看保险合同约定和具体的保险责任范围。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购买重疾险时,保险公司会根据投保人的健康状况进行评估,对于既往脑干出血病史的投保人,可能会被列为高风险客户,保障范围也会相应受到影响。但法律并没有规定排除既往病史的险种不能出售,只要险种条款明确约定,投保人在保险合同生效前并未隐瞒病史,且属于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就应该给予保障。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十一条:保险合同成立后,除非本法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投保人就合同生效前已知道的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的个人情况和有关事项,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2.《保险法》第十二条:保险人向投保人提出承保条件或者保险费率时,应当将其书面告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个人情况和有关事项。3.《保险法》第十六条: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4.《保险法》第二十五条:保险人不得以合同中约定的内容以外的条款为由免除保险责任。5.《保险法》第四十二条:保险人违反本法规定,未及时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或者拒不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应当向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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