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机关接报案件后,应当立即进行受案立案审查。其中,行政案件受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疑难复杂案件受案审查期限不超过3日。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法律依据:《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机关发现,其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没有被机关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或者持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被侵害人在违法行为追究时效内向机关控告,机关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的,不受本条第一款追究时效的。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期限一般为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机关批准后,可以延长30日。对于款式办理的行政案件,机关会在嫌疑人到案后48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法律依据:《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 对理的行政案件,机关应当在违法嫌疑人到案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第六十一条 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二)对属于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十九条 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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