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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能源摇号有哪些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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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北京市家庭摇号(一)家庭由家庭主申请人和其他家庭申请人构成,申请人总数不得少于2人;(二)家庭主申请人应当符合本细则第九条的规定;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具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可以办理1个配置指标的申请登记。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包括:1.本市户籍人员;2.驻京现役军人和现役;3.持有效身份证件且近一年以上在京居住的港澳台人员和外国人;4.持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5.持有效《北京市居住证》且近五年(含)连续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个人所得税本市户籍人员。(三)其他家庭申请人限于家庭主申请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公婆或者岳父母,且应当符合本细则第九条中“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的规定;(四)所有家庭申请人及其配偶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五)离婚时原配偶名下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的个人,离婚十年以内不得作为家庭申请人,2021年1月1日前已离婚的除外。家庭主申请人代表家庭参与指标配置并作为指标所有人。所有家庭申请人在家庭主申请人获得指标后的十年以内不得再次办理配置指标申请登记。以家庭为单位申请配置指标的过程中,家庭申请人不能同时再以其他形式申请配置指标。所有家庭申请人须声明申请信息及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并承诺遵守前述规定。法律依据:《北京市小客车数量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第五条 符合下列规定情形的,可以参与以家庭为单位办理配置指标申请登记:(一)家庭成员由家庭主申请人和其他家庭申请人(以下统称家庭申请人)构成,总人数不得少于2人;(二)其他家庭申请人限于家庭主申请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公婆或者岳父母;(三)家庭成员及其配偶名下均没有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四)家庭成员符合第四条住所地在本市的规定,家庭主申请人具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离婚时原配偶名下有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的个人,离婚十年内不得参与以家庭为单位办理配置指标申请登记。家庭主申请人代表家庭办理配置指标申请登记,并在取得指标后作为指标所有人。参与以家庭为单位配置指标申请登记的,不得同时参与其他家庭或者以个人身份办理配置指标申请登记。参与以家庭为单位配置指标申请登记的,家庭申请人在家庭主申请人取得指标后十年内不得再以个人或者家庭申请人身份办理配置指标申请登记。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在北京摇号的个人需要符合以下条件:(一)住所地在本市,包括本市户籍人员、驻京(含武装)现役军人、在京居住的港澳台人员和外国人、持本市工作居住证的人员、持本市居住证并且近五年连续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个人所得税的人员;(二)名下没有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三)具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在北京摇号的家庭单位需要符合以下条件:(一)家庭成员由家庭主申请人和其他家庭申请人(以下统称家庭申请人)构成,总人数不得少于2人;(二)其他家庭申请人限于家庭主申请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公婆或者岳父母;(三)家庭成员及其配偶名下均没有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四)家庭成员符合第四条住所地在本市的规定,家庭主申请人具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法律依据:《北京市小客车数量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单位、家庭和个人可于每年1月1日至3月8日、8月1日至10月8日提交配置指标申请。1月1日至3月8日提交的申请,指标管理机构于3月9日归集发送至相关部门进行审核,相关部门应当于4月8日前反馈审核结果,申请单位、家庭和个人可在指定网站或各区设置的对外办公窗口查询审核结果。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于4月23日前(15日内)提出复核申请,相应审核单位应当于5月24日前反馈复核结果。

第3种观点: 1、“无车家庭”新能源指标以积分多少排序;2、新能源指标:80%优先向“无车家庭”配置;3、指标配置频次变化,由每两月配置一次,改为每年5月配置新能源指标,6月和12月配置普通指标。法律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18修正)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通行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第三条 本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的有序、安全、畅通。第四条 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城市布局和交通需求相适应。城市规划应当与道路交通安全相协调,合理配置道路资源,完善交通基础设施,发展公共交通,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现代化水平。第五条 市和区领导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有关部门确定管理目标,增加对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和科技管理手段的投入;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重大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制度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制定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文明建设、科学研究与应用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第六条 本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市和区的交通、规划、建设、市政、环保、农业、发展改革、监察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第七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应当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第 市和区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交通文明素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所属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工作和所属车辆的管理工作,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中、小学校应当将学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纳入综合评定。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社会公众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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