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8年12月29日,十三届全国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2、2017年10月24日通过的《中国党章程》规定,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为贯彻落实党章规定,印发了《关于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的意见》,进一步明确,村和社区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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