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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如何评定残疾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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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等级评定

【受理条件】

公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评定残疾等级:

(1)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2)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

(3)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5)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6)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以上所列第4、第5、第6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服务程序】

残疾等级评定包括新办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和退役残疾军人换证。

新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残疾等级评定受理条件中规定第1项以外的人员认定因战因公残疾性质,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现役军人因战因公残疾未能及时评定残疾等级,在退出现役后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认定因战因公性质,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是指对已经评定残疾等级,因残疾情况变化与所评定的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人员调整残疾等级级别。退役残疾军人换证是指残疾军人退役后换发证件。

(1)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医疗终结3年内提出申请(有单位的,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的事处或者乡镇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事处或者乡镇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连同档案材料报送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审查。

档案材料包括:

①申请人评残申请书(注明致残时间、地点、情节)、首次住院病历、医疗终结后诊断证明、近期二寸4张免冠彩色照片、身份证和户口复簿印件。

②申请人负伤时2名以上见证人的证明材料。

③申请人所在单位党组() 研究定性为公伤申请评残的会议纪要和书面意见。

④申请人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提供编制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其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性质和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其参照公务员身份的材料;属公务员的工作人员,出具人事部门证明其公务员身份的材料。

⑤申请人是交通事故致残的,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

(2) 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当事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如下材料:

①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

②评残申请书、近期二寸4张免冠彩色照片、身份证和户口复簿印件。

(3)调整残疾等级:当事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但必须残疾等级评定满一年以后),并提供如下材料:

①提供二甲以上医院出具的原致残部位与评定等级明显不符的证明材料,并递交同意依据本次残情重新鉴定结果调整伤残等级承诺书。

②调整残疾等级申请书、伤残证原件、近期二寸3张免冠彩色照片(属七级以上的提供6张照片)、身份证和户口复簿印件。

(4)退役残疾军人换证:申请人在退出现役的第二年2月份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申请换发证件,并提供如下材料:

①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和残疾军人证原件。

②换证申请书、近期二寸3张免冠彩色照片、身份证和户口复簿印件。

【服务时限】

残疾等级评定。市局经审核具备评残资格的,20个工作日内上报省厅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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