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社会救助不予救助的对象
1、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经常自费参加高消费活动的;
2、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经就业服务机构3次介绍就业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有劳动能力且有责任田(土)不耕种的;
3、有、吸毒、嫖娼行为未改正的;因违法结婚、酗酒、违法收养行为而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和服刑期间人员;
4、3年内自建住房或购买商品房和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5、法定赡(扶、抚)养人未按规定履行赡(扶、抚)养义务的;
6、拒不接受工作人员对其家庭经济状况和水平进行调查核实,不按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7、家中有小汽车或者其他非经营性机动车辆的;购买股票或者从事其他投资行为的;子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经县市区认定不能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
服务与监督
全市分别在乡镇(街道)、村(社区)设立了社会救助服务机构,县市区均设置了社会救助工作管理机构。
欢迎各界人士对我市社会救助管理服务机构和各类社会救助对象进行监督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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