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情提醒
1.逐月还贷提取委托生效后,因婚姻关系变化等原因需增加或减少提取账户的,凭上述申请材料到中心办事处、分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2.逐月还贷提取后,每个申请对象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和新职工补贴账户各至少保留10元余额。
3.贷款本息已结清或“公转商”补息贷款终止贴息的,其逐月还贷提取委托自动终止。
4.本规定实施之前已生效的逐月还贷提取委托,按本规定调整提取还贷方式。
5.如由配偶代办的,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密码为初始密码的,可不更改初始密码,但需提供能证明其夫妻关系的材料(结婚证或户口簿等)原件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如委托他人代办的,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密码为初始密码的,需先由缴存者本人更改密码后再委托他人代办,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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