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印刷业经营者印刷禁止内容或非法出版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出版行政部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罚款为违法经营额的5倍至10倍;不足1万元的,罚款为1万元至5万元;情节严重,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印刷业经营者的行为包括未建立管理制度、未报告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的企业和个人如有违规行为,由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印刷品,并可处以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印刷布告等违规处理:印刷布告等需验证主管部门证明和门准印证明,非法印刷或再委托印刷的,由门给予处罚。保留印刷品违规处理:印刷业经营者保留委托印刷品...
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罚,违法经营额超过1万元的,将面临5倍至10倍的罚款;不足1万元的,将面临1万至5万元的罚款。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严格遵守上述规定,确保合法合规运营,以避免可能的法律风险和经济处罚。
如果没有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许可证而擅自从事印刷活动,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39、40条的规定,处罚一般是(1)责令停产停业;(2)没收印制的物品与违法所得;(3)并处印制的物品总定价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如果没有其他印刷品许可证而擅自从事印刷活动,《印刷业管理条例》没有具体规定...
出版物印刷:鼓励出版物印刷企业向中西部地区转移;禁止盗印、销售或擅自加印转让等行为。包装装潢印刷品:禁止伪造商标标识,并验证委托人信息;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需备案并全数出口。其他印刷品:如布告、证件等需经主管部门和门批准。违法行为与处罚:违法行为:包括未验证证明文件、伪造证件、擅自...
1、可证明是初次(之前从未从事)、少量印刷,且尚未流向市场的:收缴非法印刷品;停业整顿;酌情予以经济处罚。2、情节严重的,除收缴非法制品、没收非法所得、加大经济处罚、赔偿权益所有者损失外、停业整顿外,根据情况,可吊销营业执照、没收生成设备,直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包装装潢印刷品禁止伪造商标,并验证委托人信息。境外包装需备案并全数出口。保密文件按法规办理,特殊印刷品如布告、工作证等需经主管部门和门批准。违规行为将受到警告、罚款、停业整顿甚至吊销许可证,严重者可能面临刑事责任。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和备案,对于个人印刷密级...
第十六条 印刷企业或个人印制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或者国家明令禁止印制的其他内容的印刷品的,机关可没收违法所得和进行违法活动的主要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第十七条 对模范执行本办法、协助机关查获违法犯罪分子、...
对于违反条例的企业,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警告、停业整顿等措施,以维护印刷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印刷业管理条例》的实施,不仅对印刷企业的日常运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也为消费者提供了更高质量、更安全的印刷品。对于而言,这一条例的实施有助于建立健全的印刷行业监管体系,促进印刷...